形成权的概念与特征

形成权的概念与特征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是指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和消灭,学理上也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

(1)它是指权利人仅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第一,使法律关系发生。例如、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第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例如,受欺诈方主张变更合同的权利。第三,使法律关系效力消灭。例如,当事人行使抵销权,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行使形成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形成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因形成权本身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形成权提起诉讼,此种诉讼称为形成之诉。

形成权的概念与特征

(2)它的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的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照梅迪库斯的现点,形成权是“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一般情况下,形成权的实现不需要相对人的介入,只需要他人不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即可。对形成权而言,仅需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当事人在行使形成权时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它的行使所发生的效力很难因相对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形成权在未行使前,对原来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影响。一旦行使,就可以使具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一旦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发出并到达相对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这种特殊的行使方式.使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很难因相对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

(4)它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相分离。形成权本身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是形成权大多是依据某种实体的权利(如债权等)而产生的,并可能作为该权利的一项权能而存在。例如,抵销权和撤销权就是作为债权的一项权能而发生的。所以,形成权大多需依附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发挥作用,且不得与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它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在学说上称为除斥期间。权利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行使权利,超过了该期限,将导致形成权的消灭。而且除斥期间在性质上属于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形成权和抗辩权都有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作用,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一方面,形成权的行使并不针对请求而主张,即使没有一方提出请求,权利人也仍然可以行使,但是抗辩权是针对一方提出的请求而行使的;另一方面,形成权的作用主要在于改变法律关系的效力,而抗辩权则主要在于对抗权利的主张。此外,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使适用诉讼时效,可因一定的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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