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海涛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海涛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提起公诉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王海涛等十八人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 2012 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海涛、吴小婷、吴陈丰、孙立东、冯高、陈涛、白帅帅、陈卫杰、江俊飞、陈立攀、左红波、涂明宝、刘文亮、韩琼、付明明、张开兵、胡楠、李东阳等十八人陆续加入一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组织并先后来到本市。该组织既无营业场所,又无商品,完全依靠所谓“纯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运营,即让每位参加者通过缴纳人民币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现金获取加入资格,而后加入者通过发展自己的直接或间接下线,获取升级的资格和返利。组织内部分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老总等级别及大总管、总管、自律、申购、能力、经晨等职务,按照“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复制规范”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王海涛、吴小婷、吴陈丰、孙立东、冯高、陈涛、白帅帅、陈卫杰、江俊飞、陈立攀、左红波、涂明宝、刘文亮、韩琼、付明明、张开兵、胡楠、李东阳等十八人分别通过缴纳人民币69800元获取加入资格,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共同组织、领导“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活动,先后升至业务老总级别。

被告人王海涛等十八人组织、领导无产品纯资本运作的“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的秩序,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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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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