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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分类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划分
对世权
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的义务: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举例: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对人权
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积极的作为,但也有消极的不作为。举例:债权等请求权。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划分
专属权
只能由权利主体本人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格权、身份权、居住权。
非专属权
非转属于特定主体,可以与权力主体分离的权利,可以让与和继承。如,物权、债权等一般的财产权。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划分
主权利
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就不可能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民事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的直接规定
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
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事实行为
基于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基于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事件
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法律行为
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行为
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者设定动产物权;
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
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法律事实
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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