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什么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通俗的讲就是活着的人。但出生之前的胎儿和死后的死人,这两种人存在着很特殊的规定。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想成为继承人的前提是必须以活体出生,反过胎儿出生时时活体,哪怕只活了1分钟,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丝毫不影响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父母作为其当然的法定代理人代其实现权利。

儿媳妇怀孕了,爷爷奶奶看着儿媳妇圆鼓鼓的大肚子,心想一定是个孙子,于是答应赠与还在肚子里的宝宝10万元,出生前给5万,剩下5万答应出生以后给。但几个月以后,儿媳妇生出来的是孙女,爷爷奶奶就后悔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即使是孙女,已经给了的5万不能要回,因为,如果撤销的话属于法定撤销,爷爷奶奶必须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行为。刚刚出生的宝宝怎么会有忘恩负义的行为呢?

剩下的5万可不可以不履行?不可以。如果不履行就构成任意撤销,任意撤销的前提是不属于三种合同:一不属于公证的合同,二不属于公益的合同,三不属于道德性合同。显然这种赠与属于道德性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此外,胎儿受特殊保护的情形不仅仅限于继承和接受赠与,如果一个孕妇在怀孕期间受到了某种环境损害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胎儿天生残疾的话,这个胎儿将来出生之后,就自己在母腹中当胎儿的时候受到的意外打击,可以要求环境污染人或其他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孕妇去医院看病,医生用错药,导致后来出生的婴儿残疾,孕妇受损,这时候孕妇和婴儿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就说明了涉及胎儿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继承和接受赠与两种情形,毕竟还有个等字,比如说保护胎儿特殊人身利益的时候视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接下来我们来看死者的民事权利能力。人死如灯灭,一般来说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着死者的任何民事利益都不受到保护,比如死者的人格权就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的民事利益受到侵害,谁来主张权利?分为两档,一是配偶、子女、父母,二是其他近亲属(仅限三代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起诉受到代际限制,如果你的爷爷已经去世,有人骂他,你可以起诉;但有人骂你爷爷的爷爷,就不可以起诉了。否则事情将乱套,如果你敢骂秦桧是汉奸,那立马将有人站出来起诉你。

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受代际限制,因为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权视为侵害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法益,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如果你辱骂雷锋、邱少云、罗盛教、董从瑞,即使他们没有后代,也不妨碍检察院对你提起诉讼。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1-03 13:19
下一篇 2023-11-0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