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改姓名,判决成空文?律师:法院应主动启动再审

被告改姓名,判决成空文?律师:法院应主动启动再审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张亚林文图

1998年,家住原阳的货车车主刘新义安排司机前往新乡一家货运信息部装货,不料货车却被对方扣下,此后,新乡市郊区法院(现牧野区法院)判令信息部返还车辆并赔偿扣车期间的损失。

23年来,车主刘新义申请强制执行时,却遭遇种种尴尬:法院判决书上的被告竟然查无此人,早已生效的判决也沦为一纸空文。然而,在辗转查明被告的真实身份后,刘新义仍然一筹莫展——申请执行要先纠正原判决书中的相关信息,但他提出的案件再审请求却被法院拒绝。

23年前上门拉货结果车辆被扣

刘新义是原阳县人,在上世纪90年代一直靠跑运输为生,运输业务大多是靠信息部介绍。刘新义告诉记者,1998年4月13日,他安排的司机上门拉货时,被信息部的尚某州强行将车辆扣下。对方给出的原因是刘新义以前介绍的一辆货车将货物骗走了,刘新义必须将对方找到才肯放车。

“我当时只是好心帮信息部联系了一辆货车,后来他们之间的纠纷我根本不知情。”刘新义说,多次索要车辆无果后,他向当时的新乡市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息部的尚某州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被扣期间的损失。

刘新义向记者出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1998年8月5日,新乡市郊区法院(现牧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信息部尚某州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货车返还给原告刘新义,并赔偿返还车辆前的损失。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1999年1月4日该判决书生效。

申请执行多年法院称被告查无此人

判决生效后,被告尚某州并未将扣押的货车返还给刘新义,至于扣押车辆期间的损失,更是没有赔偿。无奈之下,车主刘新义开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的法官总说找不到人,执行法官也换了几茬了。”提起这么多年的强制执行经历,刘新义颇感无奈。“当时开庭时尚某州多次出庭应诉,法庭为何不留被告的身份信息?”车主刘新义认为,找不到被执行人完全是法院的过错。

刘新义说,当年开信息部的被告就叫尚某州,至于这么多年对方是否改名自己并不知情,现在法院执行局说找不到尚某州,完全是当年法庭没有留身份证号所致。

确认被告姓名不符再审立案被拒

今年年初,在刘新义的多次催促下,牧野区法院执行干警路彪辗转查到了当年的被告人——“尚某州”现在的身份信息。经查询,“尚某州”现在名为尚某三,家住新乡市牧野区。

“姓名出现错误肯定没办法再执行,现在必须先要更正判决书中的被告信息。”路彪称,发现这种情况后,他第一时间向院长进行了汇报。“现在需要重新立申诉案,将原来的裁定和一审判决撤销,再重新进行审理。”

但当刘新义向牧野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时,却遭到任姓庭长的拒绝。“目前该案件早已过了申诉的期限,作为超期案件,没有领导的签字批转,我们立案庭无法接收。”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任姓庭长对此解释称,“我们必须看到领导书面签字,才能接收当事人的立案申请材料。”

律师看法:法院应主动启动再审

针对此事,该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作为人民法院就是为老百姓查清事实,你查了个啥?连人(被告)都没查清?”

郑州市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段胜亚律师认为,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查明的基本事实。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未履行法定职责核实被告的身份信息,导致原判决的当事人主体资格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符合再审的条件。虽然本案已经超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明显过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查自纠,如果发现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段律师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及第二百零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申请人刘新义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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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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