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大额赠予,却被认定无效(一)

收到大额赠予,却被认定无效(一)

以案说法,传播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13年王五女与赵六男登记结婚,2019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赵六男在与王五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李七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王五女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19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支付方式分多次赠与李七女。

离婚后,王五女获知这一事实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将赵六男和李七女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王五女与赵六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六男交付李七女190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李七女返还原告190000元;……。开庭后,王五女当庭将诉讼请求二变更为:如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返还的财产王五女要求与赵六男各取得二分之一。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王五女基于合同法请求确认赵六男与赵六男李七女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是王五女基于婚姻法请求分割与赵六男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由于王五女与赵六男当庭同意在本诉中将二人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另基于减少诉累的考虑,故在本案合同之诉中对王五女请求分割与赵六男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一并处理。

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赵六男与李七女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李七女向王五女支付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王五女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赵六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七女之间发生的超出普通朋友的男女关系,有违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违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合法婚姻的稳定状态。

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在没有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形下,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任何一方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均有效。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或妻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简介:

冯绍青,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太原清控创新基地)律师,婚姻家事部负责人,多年来从事婚姻家事纠纷专职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始终致力于多方位、多角度分析家事纠纷,多思路、多方式解除当事人的困惑,致力于为每一个家庭、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好的解决方案,凭专业实力定分止争,全心全意服务千家万户,群策群力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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