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未立遗嘱 老人临终遗嘱

遗产继承问题近些年来一直比较热门的话题,但是因为被继承人的思维观念、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在过世之前很少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这就导致了被继承人过世之后,继承人因为财产继承问题导致兄弟反目,甚至出现对簿公堂的现象。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底,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的李某兰去世,留下杭锦后旗某某家园房屋一套以及存款若干,李某兰在去世之前未订立遗嘱。李某兰有子女5人,3子2女,老大郭某英、老二郭某雄、老三郭某强、老四郭某红以及老五郭某花。

2012年9月份,老二郭某雄因为生产经营原因曾向母亲李某兰借款2万元,并向李某兰出具借条,后郭某雄陆陆续续向李某兰还款,直至李某兰离世,还剩几千元未还,并且在还款过程中都是以现金支付,并且无其他人在场,郭某雄没有证据证明偿还过借款。

在李某兰离世后,该借条被老大郭某英取得,郭某英以借条要求将郭某英的儿子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否则将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雄偿还借款2万元。

律师解读

针对以上案件,大法扬律师事务所赵雨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本案中,李某兰作为被继承人,在过世之前未订立遗嘱,所以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而李某兰的丈夫以及父母去世多年,所以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人为郭某英、郭某雄、郭某强、郭某兰以及郭某花。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郭某英的儿子作为被继承人的孙子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所以本案中,郭某英的儿子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法治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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