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八大错误认识,你中招了吗?

关于离婚的八大错误认识,你中招了吗?

一、谁先提离婚谁就输了?

笔者已经多次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听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我先提出离婚是不是就是过错方?会不会导致我少分财产?”似乎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主动提出离婚总是要受到一定的谴责。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婚姻法》规定的所谓过错只有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笔者在《男方出轨是否可以要求其净身出户?》一文中也已经说明:与异性在电话、短信或网络聊天工具中的暧昧对话、与异性相约自愿发生性关系或在色情场所进行嫖娼等一般意义上的出轨,并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行为。

如果是因一方的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并且,《婚姻法》第47条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只有在上述几种情形下,才会导致离婚时财产利益受损,与谁先提出离婚是毫无关系的。

二、签了离婚协议对方就不能反悔?

前段时间,有一位当事人委托笔者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并咨询:“如果我让对方先在这份离婚协议上签字,但是不去办理离婚手续,等我以后想离婚的时候,这份协议还有效吗?”

答案是:如果对方临时反悔,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即使已经签字,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然,这份签字的离婚协议也不能说毫无用处,至少其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作为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以及确认共同财产的状况。

三、男方不给家用就是财产分别所有制?

有的当事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就是和对方各归各——你名下的财产我不想染指,但是我名下的财产你也别想动分毫。对于这样的要求,如果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对这样的分割方式达成共识,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在诉讼离婚中,笔者就不得不问一句:“那么您和对方是否实行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呢?”

当事人往往大手一挥、无比豪迈地告诉笔者:“当然!我先生从不给我家用,我用的都是自己的钱。我们当然是财产分别所有制!”

然而,《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所以,是不是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谁说了都不算数,书面约定才算数。

四、结婚数十载,你的早就是我的?

很多当事人,尤其是老一辈的当事人,已经和配偶度过漫漫数十载的婚姻生活,临老却不愿意再委屈自己,非要离婚。这类老人来咨询时,由于缺少法律常识,往往会认为:我都和他/她过了半辈子了,我们现在住的房子、用的票子怎么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事实上,早在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确实有类似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 条进一步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对此没有特别的约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仍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多久没有关系。

五、我不同意离婚就不会离?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及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即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确实无法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般就会准予离婚。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1、夫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前四种情形相对比较少见或难以举证,大多数夫妻往往都是因为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处于矛盾之中而起了离婚的念头,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一方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会准予离婚,而是希望夫妻双方可以冷静下来,回去共同解决问题。但是,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不成还坚持起诉第二次的,那么法院一般会认为当事人离婚的决心非常坚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时就会准予双方离婚了。

六、孩子未满两周岁一定判给女方?

离婚案件中,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往往是夫妻双方争夺的焦点。考虑到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在生理和心理上对母亲的需求,一般这种情况下都会判决孩子随母亲生活。但是这项规定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两周岁以下子女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母亲可能会因为忙于学习、工作,没有时间照料孩子;或者是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不适合照料孩子,那么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很可能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父亲。

七、离婚后孩子跟你姓,我就有权不给抚养费?

虽然大家家里都没有皇位要继承,但是有些家庭就是对“孩子跟谁姓”这一问题有着深深的执念。仿佛孩子跟自己姓,就是自己的骨血;孩子一旦换了姓,就与自己无关了。

笔者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当事人是女方,在离婚时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由于离婚时和孩子的父亲闹得很不愉快,女方一离婚就让孩子改了自己的姓,以此表达对男方的不满。男方知悉后非常愤怒,立刻停止了抚养费的支付,并放话:“孩子不跟我姓,我就不会继续支付抚养费了!”

那么他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答案是:N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像笔者的当事人这样仅仅是让孩子跟自己姓,那么她既要求男方继续支付抚养费,也不需要恢复孩子的原姓氏。

八、财产给孩子+孩子我抚养=财产是我的?

很多父母在离婚时为了避免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争执不下,会选择协议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那么,是不是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变相取得了赠与给孩子的那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呢?

未成年人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由监护人来代理实施。而在离婚案件中,取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作为监护人,对于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更加有利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就有权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所做的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关的决定,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所处年龄段和认知能力的不同,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甚至,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作者:徐琰律师/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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