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抚养权争夺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案件胜诉?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姬女士与张先生于××××年结婚,2011年婚生子出生。结婚不久,由于张先生父母的原因,张先生多次殴打姬女士,孩子两岁后,张先生不再打人,但对姬女士和孩子不负责任,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直至破裂。姬女士与张先生分居快一年,这是姬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请支持姬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

2017年9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姬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婚生子归姬女士抚养。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案情以及婚生子张某2现随姬女士共同生活的事实,姬女士要求婚生子张某2由其抚养,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因此,本案中姬女士对婚生子张某2成长付出较大心血,姬女士与张先生分居后,婚生子张某2一直跟随姬女士生活,在姬女士居住周边上学,熟悉周边环境,突然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婚生子张某2由姬女士抚养,庭审中姬女士放弃向张先生要求抚养费,是姬女士对自我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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