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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MMEND本期文章导读:
目前,越来越多的朋友关注到房屋的过户方式和缴税问题,纠结如何办理过户更合适。本次推文汇总了北京商品房税费政策,为大家分享继承、赠与、买卖、继承赠与再转让各种情形下,分别要缴哪些税,税费是多少。
一、增值税01 继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02 赠与(直系亲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03 买卖、继承赠与再转让(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4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01继承与赠与(直系亲属)(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2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2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4条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02买卖、继承赠与再转让(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3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建办〔2008〕730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01继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1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02赠与(直系亲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1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03买卖、继承赠与再转让(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5条:“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转让受赠房屋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3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4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01继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1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第2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02赠与(直系亲属)(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四) 房屋赠与。”(2)《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2010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二)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03买卖、继承赠与再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非“北上广深”地区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上广深四市不执行该政策,第二套房一律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五、印花税01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继承应按产权转移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02赠与(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第8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双方均需按0.05%缴纳印花税。
03买卖、继承赠与再转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建办〔2008〕730号):“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声
明
文| 班雅琴 整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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