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保”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刘熙永律师‬

“代缴社保”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基于节省用工成本等考虑,会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异地代为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因此导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将从争议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认为,只要社会保险被缴纳了,就不存在问题。然而,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自身名义在注册地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异地代为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就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的规定。因此,在相关争议案件中,法院往往会认定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支持员工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例如,在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219号判决中,法院认定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异地代为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导致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该代缴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员工社会保险权益损失,进而支持员工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特别是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中,明确指出,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在考虑是否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诉求时,法院也会重点关注员工对异地代缴是否同意或明知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可以举证证明员工同意代缴,或对代缴不持异议且已经实际享受过相关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可能从诚信原则、用人单位主观恶意等角度形成对其有利的抗辩。

总之,在用人单位选择异地代缴社会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异地代缴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2. 如果因为异地代缴社会保险导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的规定,造成了员工权‬益损失。

3. 对于员工是否同意或明知异地代缴社会保险,是法院考虑是否支持员工经济补偿诉求时关注的问题之一。如果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员工同意代缴或对代缴不持异议且已经实际享受过相关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可能有利于形成对其有利的抗辩。

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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