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协议书是属于合同还是遗嘱?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在进行遗嘱继承的时候,基本上都会有相应的遗嘱书,在进行一个公证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在遗嘱继承中并不是和遗嘱的继承协议书等同意思。下面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常亮以一个房产继承纠纷的二审上诉案例为大家分析有关规定。

甄道共有两子,长子甄甲、次子甄乙,次子甄乙与被告王素军结婚后育有一子甄小乙,2005年11月18日甄乙因病死亡。后王素军与高某结婚。2015年11月4日16时许,王素军、高某与甄甲、朱彩侠(被告甄甲妻子)、甄小甲(被告甄甲儿子)因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撕打,致高某受伤,伤情属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自行进行协商,王素军要求将原告甄道名下的老房院四间房屋归被告甄小乙所有。

2016年1月10日甄道写《房产分配继承意见书》:“甄道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家属楼,一套老宅院。为避免将来再次发生房产纠纷,特立如下遗嘱:一、老宅院有正房四间,把西面两间房屋所有权给孙子甄小乙所有。东边两间房屋所有权归甄道所有,待无生之年后归甄小乙继承。他人不得干涉。二、家属楼的所有权归甄道所有和支配。三、甄道死后老宅院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以及未来所有可期待的利益由甄小乙继承。”。

2016年1月11日至20日,甄道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甄甲把《房产继承协议书》拿给原告甄道签字。协议一式四份,由相关当事人和中间人保存。甄道签字后,由甄甲拿给其他当事人和中间人签字。2016年1月18日王素军、高某与甄甲、朱彩侠、甄小甲达成赔偿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房产继承协议书》是遗嘱还是合同。原告甄道认为该协议书是遗嘱,而被告王素军、甄小乙辩称该协议书是合同。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房产继承协议书》内容一致,从该协议书内容上看是原告甄道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原告甄道的单方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原告甄道订立的《房产继承协议书》应认定为遗嘱。被告王素军、甄小乙辩称该《房产继承协议书》是为了换取被告王素军等受害人的谅解,以减轻被告甄甲等人的刑事处罚才签订的,但在《房产继承协议书》及《赔偿协议书》中均没有体现相关内容,该《房产继承协议书》并不是附条件的合同,故对被告王素军、甄小乙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通过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甄道先后两次亲自修改继承协议,说明该《房产继承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说的欺诈胁迫的事由存在,但原告甄道作为遗嘱人在遗嘱尚未生效前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本案中原告甄道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表明其撤销所立《房产继承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甄道撤销于2016年1月所立的《房产继承协议书》。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甄道签署的《房产继承协议书》,从该协议书内容和表达的意思上看是甄道单方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该协议应为甄道订立的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被上诉人甄道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表明其撤销所立《房产继承协议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甄小乙、王素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认为:遗嘱继承和继承协议书不是等同,不是一个概念。《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继承协议书是属于合同还是遗嘱?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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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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