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的顺序如何?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有说法

房产继承的顺序如何?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有说法

在一个家庭中,如果持有房产的那个人去世了,就会关系到房产的继承问题,很多朋友都不想遇到这种事情,但该来的总会来。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下面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常亮以一个房产继承纠纷的二审上诉案例为大家分析有关规定。

1984年5月6日,李老大、李某2、李某1立分家单一份,写明:立分家单字据人李某2、李某1奉父母之命,情愿自居。现有房屋捌间,西院肆间分给李某1,产权永远为李某1所有;东院肆间归父母所有,树木与房相随。李老大、李某2、李某1在分家单所列名字后划有十字,孙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均认可该北房四间属于孙某、李老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李某1提交2007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的房产继承协议书,写明:一、据孙某本人意愿,因长子李某2顶替父亲工作,将不受其母房产继承权;二、孙某现居住的房屋及院落产权归李某1继承;三、孙某将有该房屋永久性居住权。该协议中由孙某、李某1签字按手印;该协议书还另附2007年8月11日签订的签条一份,写明:“家中房产归弟弟李某1所有,我当大哥的同意,没有意见”,签条有李某2、李某1签字;李某2庭审中对于该房产继承协议书及签单的签字均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李某3对于该房产继承协议书亦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孙某、李某1、李某2、李某3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认可被继承人李老大没有立遗嘱,也没有其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孙某、李某1与李某2、李某3双方继承的遗产范围为A房屋北排正房四间中的一半份额,因双方对房屋构造及现状未提出争议,法院视具体情况进行分割。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同时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继承意见,法院认为,从实际居住的情况考虑,北房四间中,东数第一、二、三间应当归孙某继承所有,西数第一间归李某2、李某3继承。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李某1提交的《证明》系李某1书写的事情经过,虽有等证明人身份签名,但仍系当事人单方陈述意见,李某2、李某3对其内容不予认可,故不能作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孙某、李某1提交的照片打印件,李某2、李某3认可其真实性,二审法院对该照片所示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孙某、李某1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述证明目的。对于孙某、李某1提交的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二审法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相关事实综合予以认定。二审法院另查明:李老大生前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子李某2、次子李某1、女儿李某3。李老大于1994年10月死亡,李老大的父母均故于李老大死亡之前。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是双方争议焦点。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1984年5月6日李老大、李某2、李某1共同所立的分家单中对于涉案四间房屋的权属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涉案房屋为李老大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在一审庭审中孙某、李某1对此亦不持异议。二审审理中,孙某、李某1主张A房屋系1979年由李某1一人翻建且一直由其维护修理,故涉案房屋中有其二间房屋份额的主张。需要说明的是,1979年在翻建涉案房屋时,李老大在工厂工作,李某2、李某1均已成年参加劳动,有一定经济收入,且二人均未婚,与父母共同生活。即使李某1确实存在为翻建房屋筹集资金及物资的行为,亦不能据此确认涉案北房四间系李某1一人翻建,从而改变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性质。现孙某、李某1坚持涉案房屋中有二间房屋为李某1个人财产,于法无据,二审法院对此无法支持。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李老大死亡后,××号院内北房四间中的一半份额为李老大遗产,李老大生前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孙某、李某1、李某2、李某3作为李老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依法继承李老大在上述房屋中的份额。一审法院根据A房屋内北房四间的房屋构造、居住使用现状及当事人相关意见等因素,判决该北房四间中东数第一、二、三间归孙某继承所有,李某2、李某3对西数第一间各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份额,并无不当。孙某、李某1关于李某1对涉案遗产应予多分,李某2、李某3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相关主张,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认为,从法理角度来看,当多种继承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的顺序为:一、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因数遗赠抚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尊重契约是法治之本,并且扶养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更能体现遗赠人的个人意愿。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规定的内容执行,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才按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又先于法定继承。当然,多种继承发生冲突的本质是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处分上的冲突,如果不是遗产处分上的冲突,各种继承可以在同一继承关系中同时共存。当大家遇见房产继承纠纷时,可以咨询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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