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检方缓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法院判决实刑于法无据

导 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然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基础性制度之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背后是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理预期。对于检察院给出缓刑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案件,除非法院能够提出法定“明显不当”的理由和依据,否则改判实刑于法无据,在损害检察院公信力的同时亦对整个认罪认罚制度带来不利影响,检察院除非认可自身缓刑量刑建议错误,否则应当提出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8日的工作报告,2021年认罪认罚的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97%,一审服判率96.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2个百分点。从2016年开始试点、2018年正式列入《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可以说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未来我国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也会保持相对高的比例。

检察机关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是让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的关键。根据最高检数据显示,3%左右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最终未被法院采纳,这部分案件的比例不高,但以全年起诉175万人为基数,受影响的绝对人数仍可高达数万人之多。法院的判决并非必须遵照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但是这种更改必须于法有据,特别是法院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实质上加重刑罚处罚的,更要慎重。在无明确法律依据,认罪认罚案件中已经达成的“合意”被法院调整,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将遭受严重破坏,甚至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信任检察机关的恶劣影响,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形成阻碍。

近期笔者关注到一个新的情况,检察机关起诉时明确建议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法院却不采纳建议,判处3年有期徒刑实刑,或是为了避免适用缓刑,故意判处3年零几个月的有期徒刑。笔者认为,缓刑虽然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但从认罪认罚制度的条文规定及设立初衷来说,法院一般应当采纳缓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无故调整量刑于法无据。

一、是否适用缓刑是量刑建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法定的“明显不当”情形外,法院应当采纳缓刑的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对五种例外情形进行了列举。从法律文本分析,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列举的五种例外情形外,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法律对审判机关的明确要求,在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不应擅自进行调整。两高三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是否适用缓刑是量刑建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没有“明显不当”情形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缓刑的量刑建议。

二、法院认为缓刑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依据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提出明确的理由和依据。

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来看,所列举的五款例外情形显然属于“明显不当”:第一款是是否构成犯罪有错误,这是根本性的错误;第二款违背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第三款为否认犯罪事实,前三种均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第四款是罪名适用的错误;第五款属于兜底条款,原则上来说应当与前四款具有相近的严重性。所以,“明显不当”必须与“一般性的不当”有所区别,对“明显不当”的解释不能过分的扩大。抛开检法对“一般应当采纳”理解上的分歧,法院要把缓刑调整为实刑至少应当依法说明“明显不当”的理由,比如被告人存在没有悔罪表现、有再犯罪危险等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严重情形。否则,在被告人本身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法院简单以“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进行调整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针对目前个别法院对量刑建议进行“微调”,将检察院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量刑建议,判决为3年零1-3个月,来回避适用缓刑的情形。笔者认为这种“微调”本身同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在逻辑上就是冲突的,法院的“微调”恰恰说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需要进行大幅调整,不可能属于“明显不当”。由于个案的特殊性,量刑规范化也无法要求实现绝对的“同案同判”,在3年有期徒刑这个刑罚基础上,不同司法机关对个体具体量刑存在1-3个月幅度内的差异认知,属于正常的合理差异范围,法院显然不能将检察院同其差了“1-3个月”的量刑建议认定为“明显不当”。

三、检察院除非明确认可自身的缓刑量刑建议确有错误,否则应当对法院不采纳缓刑量刑建议的判决提起抗诉。

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具有实际“从宽”的效果。一旦缓刑被法院调整为实刑,被告人必然会面临巨大的刑罚落差,检察机关的公信力面临严重的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这里法院建议检察院调整而“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整”显然是检察机关认为自己的量刑建议没有错误,那么法院的调整也就必然属于错误。因此,如果人民法院擅自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实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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