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说法 | 不可不知的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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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大多数家庭因为传统观念,还是选择采取传统的由家人养老,与此同时全社会各个主体也在积极探索多主题多元化的养老方式。

本文将对另一种更加灵活的养老方式——遗赠抚养协议的常见法律问题作出解答。

盈科说法 | 不可不知的遗赠抚养协议 基本案情 原告1芦某1被继承人同胞兄弟原告2:马某,系芦某1配偶被告芦某2、芦某3、芦某4被继承人子女2009年8月7日,被继承人芦某某的妻子去世二十余年,长子芦某2、次子芦某3不管不问的情况下弃养多年的芦某某与本案原告芦某1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于2010年8月1日在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法律服务所进行了法律见证。该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芦某某归原告芦某1夫妇抚养,双方共同生活,生养死葬均由原告夫妇负责,芦某某把他的工资和动迁款交给原告用于生活费和治病的开支。芦某某名下的两套回迁楼中的一套归二原告继承,如扶养人对遗赠人不尽扶养义务,遗赠人有权收回财产。芦某某已于2012年3月21日病逝。原告夫妇主持给芦某某办理了丧葬事宜,办丧事时二被告均未花钱,芦某某单位的丧葬费已经由原告芦某1领取,原告尽到了约定的扶养义务。2018年4月25日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征收局颁发了营鲅征资131683号回迁进户通知单,载明芦柳社区40号楼2单元401号回迁楼的产权所有人为被继承人芦某某。因被告芦某2拒不配合原告进行产权过户,被告芦某3、芦某4下落不明未出席庭审盈科说法 | 不可不知的遗赠抚养协议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2010年8月1日芦某某与原告芦某1、马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芦某某将回迁两处楼房中的一处55㎡赠与扶养人芦某1、马某。该《遗赠扶养协议》由亲属芦玉珍、杨柳、李红霞见证由代笔人曲晓会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原告芦某1、马某亦履行了协议,被继承人芦某某由原告芦某1、马某赡养并操办丧葬事宜,原告芦某1、马某已尽到《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赡养义务。在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中,被继承人芦某某处分55㎡的房产,并未超过其应有的份额,其具有处分权,故上述《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位于芦柳社区**楼****房间(面积:60.87㎡)由原告芦某1继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21年8月1日,芦某某与芦某1、马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二、被继承人芦某某名下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面积:60.87㎡)由原告芦某1继承。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三被告负担。

(因案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盈科说法 | 不可不知的遗赠抚养协议 小禾说法遗赠扶养协议自身的特点1.它是一种双务有偿特殊合同。遗赠人和扶养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的协议,体现了自然人处分个人财产和选择养老方式的自由。2.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扶养人对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该义务对扶养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对被扶养人也具有专属性。3.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扶养义务期限具有不确定性。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而生死无常,所以协议的执行期限是不定的, 这种不确定性也决定了该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不对等。更多的是鼓励公民之间的互助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它是扶养义务在先赠与义务在后的诺成行为。遗赠扶养协议自当事人签订之日生效,并且扶养人必先对遗赠人履行完生养死葬的约定义务,才能取得遗赠人遗赠的个人财产。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探讨在司法实践中有将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求比照遗嘱,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原因如下:一是遗嘱继承中的遗嘱是自然人将个人财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对继承人来讲是获利行为,即使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继承人也限于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故其形式要求比较严格,无论是哪种遗嘱形式,法律对于形式要件均有明确的规定。反观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需要先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然后才能获得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遗赠人的个人财产。义务的加重,应相应减轻形式上的要求,不需要和遗嘱一样严格,只需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即可。二是从法律行为的社会影响来讲,遗嘱继承仅是自然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而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更多的是对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扶养义务的安排,是公民之间的互助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是重要的社会问题,人人都会变老,自然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用个人财产把生养死葬安排好,不给社会带来额外的负担,对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从司法应达到的社会效果来讲,也不宜将遗赠扶养协议形式要求过于严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认定不宜像遗嘱那样严格,并且应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重点保护,不能让扶养人在养老敬老、出钱出力后因遗赠扶养协议形式瑕疵而无效,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随着《民法典》中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的明确规定,再充分运用不动产预告登记等制度,将来一定可以有更多的方法和途径来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受遗赠权益进行制度上的保障。盈科说法 | 不可不知的遗赠抚养协议

赵春梅律师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万和家事与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琴岛·家”青岛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基地负责人盈科说法 | 不可不知的遗赠抚养协议盈科万和家事与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是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内专门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精英律师团队,以“万和家事,和万家事”为服务宗旨,为婚姻、继承、遗嘱、房产、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企业家事等提供法律服务,全力打造多层次、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中心。关注万和家事,了解更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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