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出台

甘肃人大客户端记者 高勇

7月28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出台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2017年9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提供了重要执法依据,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住建部也相应修改和调整了相关部委规章和政策规定。为维护法治统一,适应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行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新修条例共十章五十三条,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检测及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转,新修条例调整了质量安全监督主体,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体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删除了原条例第二条排除性规定中的“应急抢修”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内容;将工程开工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规定修改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新修条例强化了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建设单位资金安排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规定;增加了施工单位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增加了施工单位对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查验的规定;增加了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施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的规定;增加了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出具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参与或者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新修条例取消了建设单位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将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取消了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变更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取消了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和变更后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新修条例对原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部分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处罚情形和处罚种类,对部分罚款额度进行了调整;补充了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10-15 21:38
下一篇 2023-10-15 21:48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