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条款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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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简介

姓名:江莉

职务: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履历:

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任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安徽省律协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芜湖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芜湖市消协公益法律志愿者,法治时空栏目维权律师团成员。

擅长专业: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及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处理。

观众提问

我是阜阳人,6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孩子跟我,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孩 子。当时孩子小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现在孩子十八岁,由于房屋增值大,前夫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想撤销赠与协议,请问律师,协议能撤销吗?

律师解答

目前,因为房子升值较快,这样的事情屡次出现。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双方已经明确规定财产分割,其中一方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变更协议。除非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即本人并非自愿签订这份协议。双方如果是自愿,则不可以。她现在按照离婚协议的要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即可。

案例链接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丈夫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于是将前夫周某和赵某一并告上法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丈夫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于是将前夫周某和赵某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华律网判令该车属张某和周某共有财产,周某应向张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负连带责任。

说法: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条款能否撤销?

离婚后前夫卖了一部车

张某与周某1996年登记结婚。2003年6月4日,张某向华律网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后张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令二人离婚。而张某在一审判决后,发现周某私自藏匿了一部轿车没有依法分割,二审时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级法院在调查后认为,由于一审时未提出对该项财产进行分割,该项财产的分割应由张某另行起诉。

张某准备以该车再次起诉时,却意外地发现:2004年7月,前夫周某已将该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认为,周某和赵某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明知的、恶意的,已经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非法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系无效行为,但由于非法转移行为已经发生,即便返还该车亦无法恢复原状,张某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丰田轿车属于自己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并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说法: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条款能否撤销?

前夫称车辆非己所有

但张某的前夫周某却在庭上称,丰田车并不是自己的,而且张某非常清楚,是在1997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车。而且多年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这部车,轿车不是能收藏起来的。而且自己与赵某根本不相识,不可能自己买车不用,给一个与自己无关系的人使用。

另一被告赵某则自称是在1998年以35万元从阿明手中购买了丰田轿车,分两期支付给阿明,购车后自己曾要求过户,但阿明说该车是刚刚过户给周某的,半年内不得过户。半年期满后,自己一直忽略了过户的事,自己之所以在2004年7月过户完全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

说法: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条款能否撤销?

法院:轿车属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丰田轿车于1998年5月以周某的名义购买,而张某和周某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故两人婚后财产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该车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而赵某曾在张某与周某的离婚案中接受过询问,因此赵某应当知道张某与周某离婚后未对该车的权属进行处理或尚存在争议,但他却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轿车擅自转让,因此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侵犯了她的共同财产权,属共同侵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最后法院判丰田车辆属张某和周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该车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分割该车,经核算该车折价13万多元。法院判令周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离婚一年多后,张某终于又争回了半辆车。

小编有话说

学法知法,生活中有很多事情都要用到法律的知识来自我保护,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多去自己主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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