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做工伤伤残鉴定

发生工伤了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在伤情稳定后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关键是这个伤情稳定怎么判断它不好操作不好去认定,《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也就是两个月,两个月内你要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超过60日你再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他就不受理了。

这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我的停工留薪期怎么确定?实务中有两种模式,一个是去领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时候,工伤科会告诉你这个伤情是停工留薪期几个月,几个月期满以后你要来做鉴定,当然这个告知的方式有的是口头的,有的地方比较严谨,他会有一个书面告知书或者叫停工留薪期确认单,他会让你在这个材料上进行书面确认签字,这时候如果你超期你再去申请鉴定,他们都是不受理。另外一种就是有的地方他先行进行一个停工留薪期时长是多久的鉴定,这种肯定是比较科学的,由专家来确定你的停工留薪期是几个月。但是它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他就会给工伤职工增加很大程序负担和鉴定成本,尤其是外地工伤职工,本来工伤维权不容易,你又让我做多做一个停工留薪期多久的鉴定,又折腾我一次,他也有他毛病。也有的地方是告知停工留薪期是多久以后可以进行停工留薪期和伤残级别鉴定一起做,这样就是省事儿。

但是有时候工伤科他不会告诉停工留薪期是多久,而且工伤科经常是要求单位来办理工伤事宜,单位和工伤职工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有时候是冲突的,单位可能就不会告诉你停工留薪期是多久,那你就可能会超过两个月,所以这时候咱们工伤职工怎么办呢?你要分析工伤科是否有人明确告知你,如果他没有明确告知你,或者说他没有证据证明他明确告知过你,尤其是工伤科没有让你对停工留薪期进行书面的签字确认。甚至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科都不会直接给工伤职工,而是给了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转交,这种行为当然是违法的,之后用人单位没有转交给工伤职工。这种情况工伤科说鉴定超期了,工伤部门应不应该接受工厂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那当然应该接受,因为你没有告知我停工留薪期是几个月,我都不知道我的停工留薪期是多久,你怎么可以要求我在停工留薪期满一定时限内做鉴定呢?这时候工伤科是不能以这个理由而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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