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今天(7月1日),《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桂林市养犬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将在帮助市民形成文明养犬习惯、化解养犬矛盾、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以及全力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重磅!《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会现场。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桂林养犬数量不断增多,养犬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是犬只未进行统一免疫,存在狂犬病流行的隐患,威胁市民的人身健康安全;二是犬只未进行登记管理,造成饲养犬只数量、品种有所失控,犬只伤人、扰民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养犬人的义务和责任不清,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四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流浪犬、遗弃犬增多,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五是国家和自治区层面没有出台养犬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执法依据在不同法律法规中比较零散,且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养犬存在规范不到位、部门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依据欠缺等问题,群众反应强烈,立法呼声日渐高涨。桂林制定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实际情况的养犬管理条例,已十分必要。

2021年10月12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3月24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包括总则、养犬区域和犬只免疫、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诊疗和救助、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五个条文。内容从具体事、细微处入手,以管理约束为主线,引导养犬人自觉自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条例》有关要点

如何区分桂林市养犬管理中的禁养区、限养区、一般管理区?

1、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

2、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制养犬区,限制养犬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限制养犬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3、除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对限养区个人养犬有何具体要求?

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两只。所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限量处理。

限制养犬区内接受临时寄养犬只的,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两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且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

个人或单位申请养犬登记需要具备的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固定住所;3、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4近三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

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需求或者其他合理用途;2、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和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3、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条例》颁布后养犬人日常养犬及携犬出户有何相关规定?

日常养犬管理规定:

1、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2、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和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3、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时应当及时制止;4、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5、不得虐待、遗弃犬只;6、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1、在限制养犬区内,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2、在限制养犬区内,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3、携犬乘坐电梯或者通过狭窄通道,应当避让他人,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4不得组织斗犬活动或者放任犬只互斗;5、即时清除犬只粪便;6、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7、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对流浪犬的管控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1、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流浪犬只的收容和救助: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负责收容救助弃养、没收和流浪的犬只。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养犬管理涉及范围广、部门多,《条例》规定哪些部门单位为养犬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有哪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职责的依法确定和全面履行,是确保养犬管理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条例》规定了政府职责,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养犬一般管理区狂犬、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第五条规定了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登记,发放犬牌,规定了由公安机关做好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狂犬、流浪犬控制和处置,同时,对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六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参与养犬管理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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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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