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老百姓不知道的事情,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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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类型案件是什么?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年1号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可知,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称之为土地流转案件。也就是说,土地流转类型案件的侧重点在于“自愿”,系承包方(“农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委托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流转给第三方机构,同时也应当贯彻保持土地的性质不发生变化。

而现实的现象在于,承包户是散落的、不集中的,为了统一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的承包户的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选择召开会议进行商议,统一把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流转给第三方机构。但是,承包户中间会存在某种情况,即有的种植的经济作物价值比较高,如果流转出去,依据目前普遍1000元/亩右的流转费用进行补偿的话,会导致有些农户损失较大。这就是目前遇到的常见问题,也是土地流转类型案件的成因。

农村土地流转,老百姓不知道的事情,牢记!

当自身权益因土地流转遭受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如果以以租代征、变相征收进行诉讼,主张确认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行政赔偿,会导致以下几点问题:第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委托人得不到本案案涉地块进行土地征收的一个有效批复,这将使得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征收类型的案件比较困难。第二,一旦在诉讼中,行政机关抗辩不存在强制清表的行为,同时指明了进行清表的主体是村委会,应当属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的行为,不属于政府行为。那么,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很可能处于裁定驳回、不被支持的境地。

若以行政机关是自然资源部门提起查处行为违法的诉讼,想要胜诉,会存在一个前提。也就是,第三方机构拿到流转的土地没有用于原土地性质(比如耕地的使用),而是建设产业园等非农业用途。其次,鉴于提出的是查处的诉讼,判项也只能是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查处,无法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对委托人进行赔偿,也就是无法恢复委托人的实际经济价值。自然资源部门或可以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认定所建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但已经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建设了的产业园,很难要求行政机关拆除相关建筑。

农村土地流转,老百姓不知道的事情,牢记!

假如,委托人提起协议无效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作出的会议记录无效。首当其冲,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法院很有可能以委托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裁定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实践中,村委会提出的村民会议记录,在形式要件上,可能对于人数的要求已经达标,这将使得此类型案件成功诉讼较为困难。

笔者认为,回归此种类型的问题根源,将此类型案件定义为返还原物的物权纠纷,或许才能在实践得到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同时,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条、第8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的规定:发包方如果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要件为意思主义,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物权就已经设立。如果未经承包人的同意,甚至进行流转,承包户可以提起返还原物纠纷,同时对于地上附着物的损失要求赔偿。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属于返还原物的物权纠纷,不属于合同关系,也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则,因为物权纠纷不应当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承包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物权应当得到捍卫。

如法院强行适用,释明委托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不变更即驳回,则可以转化要求两项经济损失,一项土地剩余年限的经济损失即一年每亩实际的利润×剩余承包年限,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另一项为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损失,这样也可以弥补委托人的损失。当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采取不同的策略,才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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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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