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的特征是:(1)主体具有多元性。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2)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包括: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3)集体所有权的内容是指集体对它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点在于必须由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2)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城镇集体所有权。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4.集体所有权的保护。(1)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2)农村集体成员的撤销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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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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