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570条:提存的适用条件

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本条是关于提存的原因和方式的规定。

债务人想要履行债务,但是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这种法定的方式,代替向债务人履行,消灭其债务。本条规定的履行不能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受领和法律上的不能受领,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属于事实上的不能受领,第三款规定的未确定继承人、监护人等情形则属于法律上的不能受领,此外,也存在债权人拒绝受领的情况,此时债务人均可以提存标的物或其对应的价款。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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