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儿女遗产相争,遗嘱三立两改,有效的竟然不是最后那份?

【拍案】儿女遗产相争,遗嘱三立两改,有效的竟然不是最后那份?

遗嘱,人生最后一份安排。然而,这个安排却经常引发家庭纷争。儿女遗产相争,老人遗嘱三立两改,有效的竟然不是最后那份?

【拍案】儿女遗产相争,遗嘱三立两改,有效的竟然不是最后那份?

案例回顾

刘老头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刘二、一女刘兰,两儿女经常照顾刘金的生活。刘老头于1998年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

2001年,刘老头患癌症后,刘二便很少照顾刘金,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刘老头觉得女儿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在其死后所有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老头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

2005年6月病危住院,刘二到医院探望,刘老头念及父子之情,弥留之际,刘老头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遗产由女儿继承2/3,儿子继承1/3。

刘老头过逝后,刘二因遗产继承与刘兰发生冲突,刘二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老头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所有遗产都由刘兰继承。

【拍案】儿女遗产相争,遗嘱三立两改,有效的竟然不是最后那份?

案例分析

遗嘱的方式有多样: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遗嘱方式,这是当事人的权利。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刘老头前后共立下三份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且三份遗嘱都是在形式上及内容上有效的遗嘱。

遗嘱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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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多份遗嘱怎么办?

当存在多份遗嘱时,到底哪份遗嘱是有效的?这关系到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弄清楚。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当存在多份遗嘱,内容无冲突时,多份遗嘱可以同时适用;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多份遗嘱,内容有冲突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结合本案刘老头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拍案】儿女遗产相争,遗嘱三立两改,有效的竟然不是最后那份?

遗嘱是一种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有严格要求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遗嘱是无效的。

立遗嘱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拍案】儿女遗产相争,遗嘱三立两改,有效的竟然不是最后那份?

来源|昌邑检察(微信号changyijian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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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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