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诬陷法官被罚5万,香洲法院:坚决捍卫法律尊严

近日,香洲法院严肃惩处两起诬告陷害法官的行为,分别对一名律师和一名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和顶格10万元的处罚决定。通过加大对妨害法官正常履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捍卫法律尊严,营造理性维权的法治氛围。

案例一:律师诬陷法官 被罚5万元!

香洲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成诉被告某房产有限公司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某成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律师王某作为被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因对香洲法院在一审期间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满,自2019年1月开始,分别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名义,或与其委托人共同签章名义,多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寄送举报投诉材料,举报反映办案法官滥用职权、制造虚假诉讼、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甚至涉嫌犯罪行为。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王某一边向二审法院提出不服诉讼保全,一边继续向各级机关寄送举报投诉材料。

针对上述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香洲法院进行了认真调查,并未发现审理该案的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存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或制造虚假诉讼等行为,上述投诉举报均属不实举报。法院向王某反馈调查情况,并劝告其应循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王某不接受法院的调查意见,仍不停止上述行为。

香洲法院认为,王某作为职业律师,本应自觉遵循民事诉讼程序反映诉求,却采用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随意投诉举报的方式,无端指责法官滥用职权、制造虚假诉讼、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甚至涉嫌犯罪行为,意图使办案法官受到刑事追究,是对法官诬告陷害。王某以举报为名损害法院、法官的名誉,意欲降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评价,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既不符合律师执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又破坏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情节恶劣,应予惩罚。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5万元,并向其所在地的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王某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典型意义】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活动,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知法、守法、护法,但其在没有任何证据、线索的情况下,进行多次、多人不实投诉举报,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意图使办案法官受到刑事追究,已构成对法官的诽谤和诬陷,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处置王某不实举报一案中,香洲法院院党组旗帜鲜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动履职,严肃惩处诬陷行为,彰显“为负责者负责”的明确态度,以实际行动为清白干事的法官撑腰鼓劲,不断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

案例二:法定代表人作虚假陈述被罚2万元

为泄私愤诬告法官再次被罚10万元

原告陈某华诉被告爱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案中,李某义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该案两次庭审中均作出了“原告所说是属实的,对证据也没有异议”的答辩意见,香洲法院经依法审理该案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爱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陈某华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等责任。该判决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被告公司已注销,在李某义被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后,李某义作为利害关系人向珠海市中院申请再审上述案件。珠海市中院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陈某华的诉讼请求。针对李某义上述行为,珠海市中院决定对李某义罚款2万元。

上述案件进入再审后,李某义自2019年9月起不断向上级法院以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投诉,称香洲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为虚假诉讼,同时投诉、举报原审承办法官与原告律师“串通一气,人为制造一件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律师将30万元前期费用借给承办法官”等等。

香洲法院曾于2019年末对其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过核查,核查结论认为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并向李某义作出答复。但李某义仍未停止举报投诉行为,在2020年4月、9月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同样的问题,企图使承办法官受到刑事处罚。香洲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依照相关工作规程启动调查程序,再次对该案件及相关承办人、当事人进行核查、调查,并未发现该案原审审理过程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或承办人存在其他违法情节,而李某义本人在本次调查中也承认其投诉举报法官违法是凭直觉推测,并没有任何证据。香洲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经集体研究,一致同意报请院长批准,决定给予李某义以顶格罚款10万元的制裁。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义因其在原审中与原告方通谋串通作虚假陈述,在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出于发泄个人私愤的目的,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法官违法违纪甚至涉嫌犯罪的事实,向多个单位或部门进行不实投诉、恶意举报,甚至在珠海市中院对其欺骗法庭、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作出处罚,以及在法院已将对其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核查并答复后,仍未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而停止其不实举报投诉行为,继续以相同的理由进行举报投诉,企图使法官受到法纪甚至刑责的追究,对法官的名誉和正常履职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侵害,其行为已构成对法官的诽谤和诬告陷害,情节恶劣。香洲法院法官权益委员会切实履行法官权益保障的职责,依法对李某义实施顶格罚款措施,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职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采写】何丽苑 吴志远

【通讯员】苏倩雯 林碧娜 张梦颖

【作者】 何丽苑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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