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是个相当奇葩的问题,小区是全体购房人购买的私人物业而不是小区物业的物业,作为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非权利人又何来权利处置属于全体权利人共有的物业呢?物业无权,街道办居委会也无权变更呀,更何况开起养老院进行经营性活动。作为业主你可以带上你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到重庆市城建档案馆业务窗口告诉工作人员说你是某小区业主,请把所属小区开发设计规划图复印一份给你,你会看到你小区规划设计中那些是专有那些是共有部分及标注的用途。如果该养老院不在规划设计当中或者是不能登记为客体的就属于共有,作为业主就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起诉行为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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