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缓刑期内再违法 收监执行食苦果

社区矫正|缓刑期内再违法 收监执行食苦果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自由。总有个别缓刑在矫人员无视法律的威严,侥幸认为只要法院判了缓刑,自己就不受任何约束了,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放任自我”,不料再次触犯法律而被撤销缓刑,最终将自己送进了高墙之内。

依法监督

社区矫正|缓刑期内再违法 收监执行食苦果

近日,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而被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审查,社区矫正对象朱某因自己的一时“任性”最终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朱某因多次盗窃电动车,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然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朱某并不珍惜监外执行的宝贵机会,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并且又从事违法行为。

一是其在今年入矫后的5-8月份,多次未按规定在“在矫通”APP上打卡确认本人的位置信息;

二是今年10月份,其因在荔城区黄石镇一店铺门口盗窃音箱,被荔城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日前,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朱某宣告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朱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自此,罪犯朱某结束了自己的缓刑考验“模式”,开启了服实体刑罚的生涯。

社区矫正|缓刑期内再违法 收监执行食苦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通过对朱某撤销缓刑,为其他正在接受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服刑的意识,有效维护法律权威,为守护刑事诉讼“最后一公里”的公平正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寄语

法律不是儿戏,缓刑不等于自由。社区矫正人员只要在矫一天,就应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不得逾越法律红线,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改造,不应错失从宽处理的宝贵机会,自食实体刑罚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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