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哪些情况下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哪些情况下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了不可抗力因素,正当防卫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跟正当防卫类似的还有紧急避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例:2016年5月17日凌晨,赵某在宝鸡市渭滨区英达路酒后乘坐被告王某(系出租车司机)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宝鸡市金台区团结村,在此过程中双方因车费等问题发生争执,王某遂将赵某拉到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陈仓派出所,经民警调解,赵某支付给被告王某40元钱车费。后被告王某再次驾驶出租车意将案外人赵某送至团结村,当车行驶至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团结村三组路口时,与车上乘坐的案外人赵某再次发生争执。在此期间,赵某通过电话联系,让其朋友吴某某到宏文路团结面馆门口。吴某某到现场后,借着酒劲拉开被告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副驾驶车门并在被告王某的头部和胸部打了三、四拳,王某打开车门后围着其出租车跑动躲避原告吴某某的追打行为并拨打110报警,在此过程中吴某某继续追打被告王某,王某遂向吴某某面部打了一拳。随后,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陈仓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现场,控制了事态。吴某某在宝鸡市中心医院口腔科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下颌骨骨折,伤情经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吴某某受钝性外力损伤致下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建议后续治疗费6000元。吴某某诉致法院请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5489.12元。

 裁判结果:因被告王某的防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故不应对原告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哪些情况下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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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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