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非法占有是不支付对价的占有?

如何理解非法占有是不支付对价的占有?

虞伟华浙江高院法官

如何理解非法占有是不支付对价的占有?

非法占有必然是不支付对价的占有。陈兴良教授指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根本区分在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而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而民事欺诈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诈方法,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是否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是区分两者之关键。例如,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签订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在不交付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非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只是诈骗的道具,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因此是典型的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然后非法予以占有的情况下,也应认定为无对价的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虽然先前的合同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但这种履行只是一种‘钓鱼’手段。之后合同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同样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而在民事欺诈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合同的某些方面弄虚作假,例如合同标的存在瑕疵或者数量缺少,行为人还是意图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行为人就不是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

周光权教授指出:“在司法实务中,对支付相当价值的财物后骗取财物的,原则上都不定诈骗罪,有必要以犯罪进行追究的,按照行为实际构成的罪名处理。例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明显具有欺骗性质,但其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其行为特质是通过市场交易用提供一定商品的方式取得他人财产,而不是无任何代价地占有他人财物,所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不构成诈骗罪。当然,单纯利用他人无知或者贪财图利心理,以价值极其低廉的物品冒充价值高昂的商品骗取他人财物的,既不存在实质的商品交易,也不属于向对方支付对价然后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例如以铝制品冒充白金饰品的,不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而只构成诈骗罪。”

从实质上看,把非法占有理解对不支付对价而占有是完全正确的。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目的都体现为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与其他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本质上并无不同。认为非法占有系不支付对价而占有的观点与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脉相承。传统的理论观点认为:“诈骗罪不同于其他具有欺骗性的犯罪的特点在于:(1)行为人是完全造假骗人;(2)目的在于造成受害人的错觉,以便无偿地从其手中取得公私财物;(3)这种行为能够引起以有偿交换掩盖无偿占有或者以代理掩盖非法攫取的后果。”

但是,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诈骗犯罪存在表面上的对价支付。例如,行为人支付较低的价款,骗取价值较高的商品;或者交付价值较低的商品,骗取高额的价款,像这类情况被认定为诈骗罪的不在少数。因此,有不少学者否认无对价而占有是成立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一种观点认为,诈骗必须是'空手套白狼',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表现为没有交易的情形;只要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一定的交易行为,就不成立合同诈骗罪。在本书看来,这种观点难以成立。这是因为,诈骗罪原本大多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履行合同所要求的义务,即使表面上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交易行为,也不能据此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例如,甲公司通过伪造产权证明,利用合同将没有产权的住房冒充有产权的住房出售给他人的,即使客观上将房屋交付给他人,也不妨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再如,将已被全部开采并无矿藏的矿山出卖给他人的,同样成立合同诈骗罪。”

从实质上看,在行为人支付较少对价诈骗较多财物的情形中,行为人与诈骗对象之间并无真正的交易,所谓的“交易”只是诈骗的幌子,所谓的“支付对价”只是骗取财物的诱饵,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对价支付。因此,这种情形本质上仍属于无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

但是,要采用这种穿透式的思维区分表面上的对价支付和实质上的对价支付并非易事。这种表面上的对价支付确实给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带来困扰。另一方面,无对价支付而占有他人财物并不必然构成非法占有。例如,在赠与合同、行政救济补助等法律关系的,行为人虽然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但不属于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占有,不成立非法占有。因此,不宜简单地根据有无表面上的对价支付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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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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