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会使含本请求在内的全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吗

反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会使含本请求在内的全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吗

以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为代表的仲裁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双方存在诸多争议,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反请求需要与请求一并审理及裁决吗?如果仲裁庭以反请求被另诉至法院为由不予审理的,是否是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会导致包含本请求在内的全部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请求合并审理后,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产生何种影响?合并审理是否是一种强制性的程序要求,它将对仲裁裁决产生何种影响?我们拟通过下面的案例,来探索上述问题。

作者|周月萍 樊晓丽 中伦律师事务所

全文速览

一 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二 延伸评析

(一)反请求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能当然地导致本请求仲裁裁决被排除执行?

(二)请求与反请求是否当然要合并审理?否则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三)部分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导致该仲裁裁决所有内容当然被排除执行?

三 实务建议

(一)选择仲裁规则时,注意其关于合并审理、合并仲裁的规则

(二)选择仲裁规则时,注意其中关于仲裁裁决的规则

(三)善用部分不予执行裁决进行抗辩

一 案情简介

【案例索引】 (2021)新01执异426号

(一)基本案情

2009年3月31日,肖某与新疆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肖某与新疆某房产公司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产生了争议,即新疆某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向肖某交付房屋,而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已被拆除。

2020年7月7日,肖某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疆某房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368,225元,被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受理立案。后,肖某又将新疆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裁定,准许肖某撤诉。

在仲裁期间,新疆某房产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受理该反请求后,决定将其与本请求合并审理。

2021年3月3日,仲裁庭作出(2020)乌仲裁字第0162号裁决书,裁决:

一、新疆某房产公司向肖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8,469.45元;

二、驳回新疆某房产公司解除其与肖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仲裁反请求申请,新疆某房产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对于新疆某房产公司所提反请求,仲裁庭以肖某已就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未做审理、裁决。后因新疆某房产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肖某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其申请作出(2021)新0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新疆某房产公司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书面申请。

2021年12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仲裁庭“应当通过合并审理在仲裁案件中一并裁决”新疆某房产公司提出的反请求,其不予审理的仲裁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因此裁定不予执行(2020)乌仲裁字第0162号裁决书。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仲裁庭不予审理反请求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而应当被不予执行?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仲裁庭对新疆某房产公司提出反请求不予审理的仲裁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仲裁协议有效,被申请人雄峰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也属于仲裁事项,仲裁庭应当通过合并审理在仲裁案件中一并裁决。因此,裁定不予执行(2020)乌仲裁字第0162号裁决书。

二 延伸评析

(一)反请求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能当然地导致本请求仲裁裁决被排除执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但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仲裁庭审理反请求的程序进行规定,一般是由各仲裁委在仲裁规则中自行规定。这也就导致了,仲裁中本请求与反请求相互独立,并不当然地并案审理。本案中反请求与本请求事项被同一裁决文书约束,并不总是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反请求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本请求仲裁裁决被排除执行成立的前提是二者通过合并仲裁被纳入同一仲裁裁决中。如果未被合并审理,反请求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能否构成本请求的仲裁裁决被排除执行尚有讨论的空间。

虽然,请求与反请求是基于同一份仲裁协议,但其并不当然需要合并审理,因为请求与反请求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可以基于仲裁规则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意进行合并审理。

本案裁判文书中并未详细说明仲裁庭合并审理请求与反请求的依据,但通过仲裁庭合并审理的决定,该案请求与反请求进入同一仲裁程序,权利义务关系被同一份仲裁裁决所调整。这构成了反请求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请求仲裁裁决被排除执行的基础条件。此外,本案仲裁裁决内容涉及反请求,影响了被申请人与反请求相关的权利的行使,导致被申请人无法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进入反请求仲裁程序。

(二)请求与反请求是否当然要合并审理?否则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裁判文书中出现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应当通过合并审理在仲裁案件中一并裁决”这样的表述,是否意味着请求与反请求是应当合并审理的?

事实上,我国目前立法上并未对仲裁的合并审理有强行规定。但我国仲裁的基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并审理作为一项程序性规则多见于仲裁机构自己的仲裁规则之中,通过仲裁双方对仲裁规则的选择,依据当事人合意对仲裁当事人产生约束。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合意合并审理是可能的,而强制合并审理则并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本案判决中,虽然没有列出合并审理的依据,但可以看出在多个案件合并审理并且出具同一份裁决书的情况下,裁决书被不予执行,影响范围不仅仅限于某一个案件。被合并审理的仲裁事项都可能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排除执行。提示我们在实践中要充分认识到合并审理对仲裁裁决执行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部分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导致该仲裁裁决所有内容当然被排除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5款之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仲裁裁决被排除执行后,所涉纠纷回退到未仲裁时的状态,事实上清零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在某项仲裁事项所涉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轻易将如此严重的后果推至仲裁裁决整体是不够妥当的。

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仲裁事项部分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执行情形,并不影响该仲裁裁决其他事项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7条之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执行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其余部分仍应强制执行;在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情况下,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部分不予执行的情形下,其余部分的既判力不受影响。此外,《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950条第3款、第951条也规定,仲裁裁决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因此,仲裁裁决是否因为部分违反法定程序而全部被排除执行取决于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是否属于不可分关系。部分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并不当然地导致仲裁裁决全部被排除执行。

三 实务建议

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应该注意什么?在上述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本团队有以下建议:

(一)选择仲裁规则时,注意其关于合并审理、合并仲裁的规则

虽然,我国目前立法上并没有对仲裁合并审理、合并仲裁的强行规定,但不少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都有关于合并审理、合并仲裁的相关规则。相关规则中对谁享有是否合并审理请求与反请求的决定权的规定各不相同,享有决定权的主体可能为当事人、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比如,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2022)中,仲裁庭有权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决定合并仲裁,而不需要通过当事人申请。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选择相应仲裁机构或仲裁规则的,将受其约束。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阶段,建议当事人在选择仲裁规则时,注意其关于合并审理、合并仲裁的规则。

(二)选择仲裁规则时,注意其中关于仲裁裁决的规则

即使进入了合并审理或者合并仲裁中,根据仲裁规则的不同,仲裁庭所做裁决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中规定,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作出一份裁决书,仲裁庭应就合并的仲裁案件分别作出裁决书。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6)中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不同阶段、对不同争议焦点分别作出裁决。分别作出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各仲裁事项之间执行力上的连带关系,降低了风险,是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选择。

(三)善用部分不予执行裁决进行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执行法院对部分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应当裁定该部分不予执行,其余部分仍应强制执行。可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以部分不予执行为原则,具有不可分性裁决全部不予执行为例外。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关注仲裁规则中合并审理、合并仲裁以及仲裁庭裁决的规则设计,在订立仲裁协议时选择更为有利的仲裁规则,避免可能的执行风险及仲裁被裁定无效的风险。当事人被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建议善用部分不予执行裁决进行抗辩,最大限度地争取仲裁裁决的执行。

表:各仲裁机构关于合并审理、合并仲裁的规则

反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会使含本请求在内的全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吗

(江杰慧律师对本文也有贡献)

反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会使含本请求在内的全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吗

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专注于基础设施和环境能源领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专业涵盖工程建设、EPC项目全过程咨询、环保项目的投融建营、环境安全与合规管理、环境诉讼、工程诉讼仲裁、困境工程债权实现等。

周月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贸仲工程法律评审专家、Benchmark Litigation 2019-2022亚太年度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之星”。

周兰萍律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审工程、PPP与基础设施投资)、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Benchmark Litigation 2021-2022年度“诉讼之星”。

周月萍、周兰萍律师连续多年在“建筑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 领域获钱伯斯、The Legal 500等国际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物的法律意见或依据。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并附作者姓名及公众号二维码。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8-11 01:38
下一篇 2023-08-11 01:5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