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聚餐,一男子酒后身亡!宜昌一法院判了

来源:三峡晚报

案情简介

共同饮酒之后,有人在回家后身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近日,五峰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3月,赵某等7人应李某邀约一起聚餐。餐间,赵某与李某、王某、苏某四人共同饮酒。就餐结束后,王某考虑赵某腿脚不便,便叫了一辆的士车将其送至家中,交由赵某妻子孙某照顾后,自行坐的士车回家。晚上11点多,赵某与被告李某通过微信视频聊天大约四十分钟。通话结束后,赵某独自在卧室休息。第二天早上,孙某发现其夫赵某已死亡。经司法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9.92mg/100ml。

孙某认为,此次共饮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遂将李某、王某和苏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承办法官围绕法律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答辩。

“餐间我们没有劝过酒,也没有刻意敬酒。”李某说。

“餐间我们是自愿饮酒,当晚赵某一直没有出现身体不舒服的异常反应。”王某表示。

“席间李某提醒过他腿有伤,要少喝点。喝完第一杯后,他自己提议再加点,李某拗不过,才加了一点。”苏某说。

法院审理认为,从证人关于死者赵某精神状态的陈述以及赵某酒后打视频电话等行为看,均与被过度劝酒或放任过量饮酒后的精神状态不符,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等三名被告存在明知赵某身体状况不适宜饮酒而强迫或放任饮酒的情形。

死者赵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他人饮酒时,应充分预见喝酒过量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应自我控制和约束。故原告孙某要求被告李某、王某和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须共同饮酒人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事故等损害。

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自行控制饮酒量,如共饮人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且无恶意劝酒、灌酒、诱酒等行为,而饮酒者出于自身意愿,在明知自身患有不宜饮酒的严重疾病,其他人多次劝阻的情况下,仍坚持饮酒,则该饮酒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不能归责于共饮人。

来源/三峡晚报首席记者 高伊洛 通讯员 陈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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