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都是六个月有什么区别呢?

多数人都能明白缓刑和实刑的区别,但对于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实刑的区别,甚至一些不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可能都分不清楚。

拘役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都是六个月有什么区别呢?

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先了解刑法对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拘役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都是六个月有什么区别呢?

拘役的相关规定

拘役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都是六个月有什么区别呢?

有期徒刑的相关规定

两者相同的是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下面来看两者的区别

①服刑地:被判处的拘役六个月的罪犯在看守所服刑;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罪犯,如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的在看守所服刑,超过的会去监狱服刑。

②过失犯罪:两者除服刑地的区别外,没有区别。

③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的,五年内再故意犯罪,不会构成累犯。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五年内再故意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就构成累犯,则不能判处缓刑,还得加重处罚。具体见我这篇文章什么是累犯?五年是怎么算的?累犯有什么法律后果或影响呢?

累犯的法律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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