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被所乘车辆碾压,保险公司赔吗?法院判了

来源:甘肃高院

2022年3月,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8线由西向东行驶,在弯道超车时操作不当,与杨某驾驶的同向行驶在该处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导致李某驾驶的车辆侧翻后连续滚翻时将乘车人王某甩出车下挫压,后王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另查明,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李某向王某家属赔偿63万元。李某起诉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被甩出车外,又遭到自己车辆挫压,属于转化为车下人员情形,应当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向王某支付的6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上人员”与“车下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判断因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保险车上为时间节点,交通事故发生时在车上就为车上人员,反之为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及指导案例中也明确了这一区分,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本车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然为车上人员,不应当由交强险赔偿。同理,商业三者险亦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车上乘客,后因该车滚翻甩出车外,故本案的王某不能转化为第三人,排斥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外,且其致死的原因力并不明确,既有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撞击、也有车辆滚翻时的碰撞、还有甩出车下后的挫压。故李某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车辆保险分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机动车三者险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即承包车险的保险公司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上述两方之外,因被保险车辆和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才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价值在于保护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第三者能否得到及时的赔付,替代履行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的理赔对象排除了车上人员,而乘车人与驾驶人均属于车上人员,故乘车人与驾驶人均不属于理赔对象。同时“车上人员”与作为第三者“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并不会导致乘车人“转化”为第三人,乘车人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亦不应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予以赔偿。当然购买驾乘人员险(座位险)的另当别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来源:武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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