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代理退保、投诉可能涉及这些刑法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玉敏、实习生许雨晴 北京报道 近年来,“代理退保”等黑色产业在全国范围内频繁活动,甚至从零散代理逐步转向产业化、公司化运作。主要是部分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怂恿、诱导金融消费者并通过重复、频繁投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实现非法目的。殊不知这样的“维权方式”,不仅违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也扰乱正常的金融保险经营秩序,让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苦不堪言。

2021年7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23号文》)要求银行业保险业深化行业治理,突出整治重点,严防黑恶势力涉足银行保险领域,新规首次将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被列入扫黑除恶常态化范畴。

8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一起内外勾结特大职务侵占案。2020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到某保险公司报案,该公司下属销售团队高管与非法销售保险团伙内外勾结,利用“新人激励”等机制漏洞,让假业务员上门,劝说、诱骗投保人退保后重新投保,并将新保单挂单给公司“新人”,以此骗取巨额“新人”奖励金补贴。经过半年多的侦查,警方抓获67名犯罪嫌疑人,初步查明涉案资金6000余万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发现,这样的案例还很多,为此我们邀请了专业的律师分析“非法代理退保”“代理投诉”等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代理投诉产业化

2021年8月6日,平安银行发布公告称遭到恶意投诉,并已报警处理。平安银行客户邹先生称因疫情影响公司停发工资,造成信用卡逾期,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帮他维护人行征信。经核查,该客户投诉前,修改了银行预留电话,通过新旧电话录音比对,发现声音不一致,疑似他人代投诉。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提供证明的公司核实材料真实性,发现材料均为伪造。该公司表示将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目前,邹先生委托他人投诉的4000元中介费已追回,代邹先生投诉的行为人涉及伪造公章、收取费用等情况,警方正在处理中。

2021年8月11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投诉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指出:部分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借“代理投诉”之名,捏造事实、违背合同约定、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经营秩序,已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6月,广东开平市平安人寿客户杨先生接到陌生来电,对方谎称是保险公司售后人员周某。周某准确说出了杨先生的保单信息,骗取了他的信任。上门拜访时,周某假称很多客户对杨先生持有的同类保单怀有疑问,还歪曲解释保单,并偷偷更改了杨先生的手机设置,屏蔽了平安保险的客服电话。准备就绪后,周某开始推荐杨先生办理保单贷款、减保业务,劝说杨先生停缴旧保单,谎称可以帮他把旧保单升级成新保单。好在周某走后,杨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平安的保单服务人员,将自己的经历反映给保险公司。进过核查发现,周某并非保险公司员工,也没有保险从业资质。当地派出所还从周某车上发现7份来路不明的保单,涉及保费高达100多万元。经过进一步搜查发现,周某不是一个人,其背后至少还有一个8人团伙。民警在周某的电脑中发现1000多条客户信息,涉及客户800多名、保费6000多万元。本案经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中国银保监会部署开展保险领域恶意投诉治理工作以来,全国第一起黑产人员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决。

律师解读法律风险

“非法代理投诉”事件频发,其背后隐藏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胡云云律师将从刑法角度,对该系列事件背后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做出重点解读。

一、行为人在代理投诉过程中伪造材料、公章收取费用,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行为人在非法代理投诉过程中,为了制造信用卡逾期的正当理由,难免会伪造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出具相关证明,实施上述行为的就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二、行为人在代理投诉过程中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敏感信息,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倒卖或泄露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消费者的身份证号、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信息是重要的个人信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行为人在代理投诉过程中窃取或非法获取消费者的上述个人信息,或者获取到上述个人信息后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行为人在代理投诉过程中,唆使消费者虚构事实、起哄闹事、无事生非,以缠访闹访等手段向金融机构施压,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甚至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为人非法代理投诉,制造影响,采取滋扰、纠缠等“软暴力等手段向金融机构施压,干扰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招揽生意,打出“全额退保退息”等幌子,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并不能实际解决委托人的问题,可能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非法代理投诉往往向消费者虚构或夸大自己及单位的投诉能力,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但是在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后并不能产生实际效果,并且多数行为人的投诉手续造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诈骗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委托了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其代理相关的投诉或退保,可能会带来以下法律风险:导致个人敏感隐私信息泄露,被用于办理网络借贷甚至诈骗、洗钱、非法集资;因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投诉、举报或诬告等构成欺诈而面临被诉讼或行政处罚;形成征信不良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给未来的消费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付出高额的手续费或退保资金被截留、侵占;如果接受非法代理退保的,还有可能在退保后失去正常保险保障,再次投保时可能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投诉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表明了我国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金融“非法代理投诉”行为的趋势。广大费者更应警惕参与“非法代理投诉”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对于“非法代理投诉”勿轻信、勿传播。尤其应拒绝参与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非法行为。

最后,胡云云律师提醒金融消费者还是要合理维权、合法维权,不要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陷入刑事等法律风险当中,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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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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