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二审与再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起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审判制度。一审和二审都是审判程序,并且相互衔接。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如果各方当事人均不上诉,则该判决自上诉期届满后次日生效。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一审判决不生效,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民事一审、二审与再审制度

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

关于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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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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