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过程中,存在权属争议,这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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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范围内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基本告一段落。土地是农民立根之本,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必须从土地入手,土地确权通过颁证将土地权属确定下来,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长期以来权属不清、权属混乱的老大难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确权过程中必然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这也是在明律师在接收咨询和接收委托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土地确权过程中,存在权属争议,这样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个人或单位之间对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归属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或争议。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具体如下:

一、权属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权属争议解决程序总结如下: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单位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解决程序

首先,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应与争议的土地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提出申请时要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及事实根据。

其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最后,调查程序在权属纠纷解决中至关重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确权过程中,存在权属争议,这样解决

二、对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处理决定进行救济要遵循复议前置程序。即,当事人认为处理决定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针对土地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与民事主体之间针对土地权属产生的争议,二者并不相同,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同样存在差异性。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土地遭遇行政机关强挖强推强占等行政强制行为。针对上述行政强制行为提起诉讼,部分法院会在立案阶段以该纠纷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为由,主张当事人应先进行协商、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或属于复议前置之情形,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显然,上述观点系错误理解了法条。该法条所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系民事纠纷,而非行政行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对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纠纷的,依法确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起诉。换言之,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非合同类民事纠纷。然而,对于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属于复议前置或必须经过人民政府处理方可起诉之情形。

三、村民小组是否可以成为确认争议的主体:

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属村内两个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行使所有权。若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之间针对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当然可以以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确认权属,并针对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最后,如果您也遇到类似土地权属纠纷,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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