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选择同居生活而不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单身男女同居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已不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法律对该种行为的保护力度并不大,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案情简介】

大树和小草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同居,二人长期生活却未登记结婚。2017年4月,大树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40万元,贷款金额60万元、期限30年,不动产登记信息载明:房屋为大树单独所有。2022年初,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双方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大树表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首付款及月供均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据此认定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小草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诉争房屋。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非家庭关系,却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同居关系。外观形式上是被告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和月供,但二人同居长达十年之久,并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双方财产发生了一定的混同,且双方对同居过程中购买的房屋均以不同方式作出了贡献,考虑到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系被告父母出资,被告收入较高贡献大于原告、照顾女方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小草占诉争房屋30%的份额。

【律师说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只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仅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共有,其他形式的同居对财产不会产生影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按一般共有处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根据当事人同居的事实,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割,并结合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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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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