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职业道德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执业道德的涵义之前,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

德和职业道德的涵义。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1]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

每一个职业都有特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它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的作用。具体而言,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2]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和风度等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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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律师执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制

度得到迅猛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执业律师只有3000余人,然而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6.6万人,律师事务所1.5万多家。当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绝大部分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本质和主流是好的。但律师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诚信,唯利是图。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而有些律师却一味贪图经济利益,甚至不惜弄虚作假,主要表现在:有的律师不管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与自己的专业水平是否对路,一旦抓住就不放手,仓促上阵,服务质量低劣,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有的律师对当事人虚假承诺一律“包打赢”,为招揽案源多收代理费,把简单的官司说成复杂难打,胜诉希望渺茫的官司说成胜券在握,将索赔数额有限的案件故意曲解成巨额赔偿案件,明明一审判决公正却仍要当事人上诉;更有甚者,为推脱责任,弄虚作假,篡改法律文书欺骗当事人,如四川晓明律师事务所的程飚就因此受到了查处。[3]

(二)、人格丧失,不讲原则。

律师人格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长期互动的结果,也是调节律师个体心理和行为以反作用于环境的重要因素。然而一些律师丧失人格,不讲原则,律师行业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如有的律师在与司法办案人员接触中缺乏人格独立性,对司法权力过分依附和屈从,导致对自身人格的异化,他们不以自己的办案能力去争取案源,而是依赖与法官的关系,甚至使用行贿等违法手段,终将自己送上一条不归路。还有些律师在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时,无视国法和执业纪律,不讲原则,歪曲事实,强词夺理,出具伪证,不择手段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以达到捞取“好处费”的目的,前段时间在重庆闹的沸沸扬扬的“李庄案”就是其典型。

(三)、恶性竞争,同行相欺。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根据2004年3月20日起试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条规定:“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尊重同行要求律师尊重其他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予以干涉和轻视。公平竞争则要求律师采取合法公平的方式,良性竞争。公平、良性的竞争,能够促使律师加强业务学习和提高自身修养,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律师之间恶性竞争,同行相欺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为了获取案源,有的律师许诺给委托人或案源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或利益;第二,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有的律师直接或间接地去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借以抬高自己的身价或声望;第三,更有甚者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主动向法官行贿,希望法官给自己介绍案源,希望法官的“天平”向他这边倾斜。长此以往,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损害律师的品格和信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荒于业务,素养不高。

律师,是指熟悉法律、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由国家认可的专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作为一名律师,应该谙熟法律,精通业务,博闻强记,能言善辩。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社会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和自身素养,才能适应社会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但现实中有的律师却很欠缺这点,他们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业务专研上,而是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手段,一门心思的去拉关系,跑门路,把大部分时间、精力用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政府官员的关系交往上,荒于业务,办案效率低下,长此以往,不但不利于自身职业发展,更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律师群体的误解和轻视,有损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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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原因:

造成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是多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不够重视。

律师职业道德的存在和发展,从主体条件看,主要有赖于律师内在的自律精神,由他律走向自律是道德建设的归宿,律师职业的自律机制的重点是要加强律师的道德良心和强化律师的自我道德修养能力。[4]但现实情况是,首先,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有的不开展相应的职业道德培训,有的即使开展却流于形式。其次,不少律师忽视对职业道德方面内容的学习,热衷于拉关系,走后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由于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教育不够,律师的自律机制并未真正形成,造成律师职业道德弱化。

(二)、律师执业环境欠佳。

不容否认,当前我国的法制法制环境还不健全,律师执业环境欠佳,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当事人提出非分要求或遭遇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情况,于是,律师于主动或被动中产生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尤其是屡禁不止的司法腐败现象,更是降低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按照某些缺乏职业道德律师的说法“: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检察官拉关系,有的是被逼出来的,该会见的不予会见,该立案的不予立案,该看的证据不给你看,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一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给你拖一年半载,你告他不但难以奏效,说不定会上法院的‘黑名单’,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碰了几次壁之后,你还不得学乖点,赶紧去拉拉关系。”[5]

(三)、管理监督不严,执法力度不够。

严格管理和监督是提升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但目前我国律师管理机制还存在缺位、错位情形。第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导致律师管理部门的人员不足,很难实现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若律师发生违法、违规或违章行为,无法及时调查取证,影响执法力度。第二,律师协会组成的纪律委员会,虽然可以对律师的违纪案件充分调查,直至给出处罚,但在职能方面缺乏法律支撑。第三,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配套,如对律师的处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执法难以到位。第四,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的自律性管理不到位,例如有些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而有的律师事务所即使有规章制度,实际中也没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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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必须结合律师的职业特点进行,力求做到避虚务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一)、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

大力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根本目的是激发律师自觉地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律师的自我道德觉悟和修养。第一,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要以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为重点,学习教育要贴近律师的思想际和工作实际,善于运用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以取得实效。第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对律师的正面教育和引导,比如通过组织先进事迹报告团、先进经验交流会、评选“十佳律师”等活动,广泛、生动、形象地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引导、启发广大律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全方位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6]第三,着力抓好新律师岗前培训工作,是新上岗的律师能自觉地将律师荣誉感和职业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平。

(二)、改善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要与改善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结合起来,改善执业的外部环境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第一,规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律师提供的的法律服务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业规范的范围之内,决不能为个案的胜诉,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规范。第二,规范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禁止律师去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司法工作人员拉关系、套近乎,造成司法不公正的印象。第三,正确处理与同行的关系。律师同行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反对互相贬低、拆台,提倡公平、有序、良性竞争,共同促进律师业的发展。第四,改善法制环境。完善相关立法,通过加强有关部门协调,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使现行法律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得以落实。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针对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现状,加强监督,严格执法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点。第一,改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相互关系,防止相互之间产生不正当经济利益,克服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现象。第二,强化行业监督。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自律作用,各级律协要设立和完善律师纪律委员会,负责案件调查和处理。第三,扩大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律师的执业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律师的道德感和责任感。第四,严格执法。对某些职业道德败坏,以身试法的律师,必须严肃处理,给予纪律制裁,如可以暂时停止其律师执业工作,严重者吊销律师执业证,触犯刑法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一定会拥有一支专业技能过硬,职业道德素养高的律师队伍,在为社会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的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罗财喜.论律师职业道德特征及功能[J].消费导刊,2007,(12):246;

[2]李红丽.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2008,(7):282-283;

[3]唐中明,谭礼塘,朱立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3):44-46;

[4]史君锋.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J].郑州轻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6-18;

[5]李贵臣.论律师的职业道德[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1):343-344;

[6]陈军,梅丽华.小议律师职业道德[J].律师世界,1999,(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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