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适用于哪些犯罪?转给身边有需要的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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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即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刑法》七十二至七十七条。那缓刑都适用于哪些犯罪呢?律师对话第229期邀请到范理刚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范理刚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229期:范理刚律师解答——缓刑适用于哪些犯罪?

一、缓刑适用于哪些犯罪?

范理刚律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可见,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有其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犯罪分子应当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即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需要明确的是,这当中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指的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另一方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应当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犯罪情节较轻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犯罪人悔罪表现良好则表明其再犯的可能性较小。缓刑的适用是需要综合以上两方面因素做出的。“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多体现在办理缓刑的过程中所要进行的社区评估程序。

对“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条件即应当宣告缓刑。其他主体,如果符合条件,只是“可以”宣告缓刑。

需要注意的是,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而缓刑本身也不是独立刑种,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即宣告缓刑“可以”根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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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缓刑不适用于哪些犯罪情节?

范理刚律师:刑法规定了缓刑所适用的条件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于缓刑的情节。《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是从缓刑适用的“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的对立面进行进一步明确。

同时,两高于2007年联合出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四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分别是: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食品安全犯罪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三、缓刑考验期的期限?

范理刚律师:刑法七十三条针对不同的刑罚种类,刑罚规定了不同的缓刑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期折抵方面,被判缓刑之前先行羁押(如被拘留、逮捕)的期限,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但是如果缓刑被撤销,需要收监执行的,先行羁押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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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缓刑的法律后果如何?

范理刚律师: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可见,符合条件的,缓刑考验期满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此处指的是主刑,缓刑犯如果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必须执行。

依据刑罚第七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撤销缓刑,原判刑罚仍须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规定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五、缓刑和死缓的区别何在?

范理刚律师:死缓,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与缓刑有很大区别,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适用前提,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二是执行方式,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三是考验期限,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四是法律后果,缓刑是经过考验期后,不执行刑罚;而死缓是经过两年后,如果无故意犯罪,不再执行死刑,转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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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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