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 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并明确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进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司法公开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一)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各领域的办事公开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时代要求和大势所趋。司法公开是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取信于民的关键。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是重要突破口。多年来,各级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法院领导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甚至有畏难、抵触情绪;有的法院只满足于选择性公开,公开内容不多,公开力度不够,甚至流于形式;有的法院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司法关切缺乏及时有效的回应,等等。人民法院只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下决心克服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力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圆满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任务。

  (二)推进司法公开,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日益关切,对司法工作也有了更多新要求和新期待。同时,伴随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使信息传播速度、扩散方式和受众数量以几何倍数迅速增加,资讯格局、话语模式和舆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信息量和信息获得渠道的需求越来越多,归根结底是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盼更高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度更高了。从2011年开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每年都会发布《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对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估。一些学术机构和社会组织也着手对法院的公开工作进行评鉴。各级法院只有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利用新科技,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才能适应新媒体环境带来的新变化,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三)推进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公开是自信的表现,是光明正大的表现。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法官能力、强化责任意识、防止司法不公、统一法律适用。通过公布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群众就能够看见法官付出的努力,就能够明白案件为什么这样判,就能够避免“暗箱操作”,司法公信力就会得到显著提升。尤其是将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既有利于强化广大法官的责任心,也可以产生倒逼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只要我们足够自信、严谨和负责,各项工作完全经得起社会的检验;只要我们坚持司法公开,就会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彰显人民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良好形象。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通了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成立新闻局和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出台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意见和规定,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坚持阳光司法、推进司法公开的信心和决心。地方各级法院在深化司法公开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特别是浙江高院、深圳中院、武汉中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做法,上海法院审判全程公开、江苏法院庭审录音录像、河南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都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法院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持之以恒地推进司法公开。

  二、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去年以来,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并选择部分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这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实现三大平台的一体建设和整体推进,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庭审、宣判等诉讼过程,都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各级法院要以政务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要开发完善统一的审判流程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要充分发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在远程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方面的辅助功能,大力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要积极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及时公开庭审过程。要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方便当事人依法查阅。

  (二)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的重要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去年7月1日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积极推动本院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并实现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的联网,这意味着全国3000多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将集中传送到统一的网络平台上公布,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各级法院要克服畏难情绪,打破本位思维,积极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人为设置任何障碍。要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按照不同关键词检索。要通过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形成倒逼机制,提高文书质量,加强裁判说理,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增进公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同时,加强对司法裁判的社会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三)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执行信息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运行状况。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公开执行信息,让公众和当事人及时了解人民法院为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争取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要将执行实施权的运行过程作为执行公开的核心内容,最大程度挤压利用执行权寻租的空间,充分发挥执行公开的防腐功能。要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开发执行信息短信发送平台,方便当事人查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要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对拒不执行或逃避执行的失信者公开曝光,予以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

  三、正确把握司法公开的原则

  推进司法公开,要求各级法院不断更新观念,着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要深刻认识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司法公开真正成为每个法院、每位法官的自觉行动,通过公开掌握主动、开诚布公,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二是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要彻底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树立司法自信,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大大方方、真诚坦率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和监督。三是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要克服畏难情绪,摆脱面子思想,不怕群众“挑毛病”,不忌讳法官“出洋相”,勇于直面裁判文书全面公开之后的“阵痛期”,将深化司法公开作为改进法院工作、提升司法水平的有利契机。四是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要不断完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把深化司法公开变成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双向互动的过程,将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成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规范三大平台运行机制,要切实把握好“四个关系”:一是在实施进度上,把握好整体规划与分步推进的关系。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法院的统筹规划下,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有计划、分批次推进。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和发展程度不一,推进工作不能急躁冒进,更不能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应当率先完成建设任务。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做好“自选动作”,及时总结经验。二是在范围尺度上,把握好推进司法公开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关系。司法公开不是盲目公开,应当依法、有序、有度,严格遵循司法规律。要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特点,严格甄别,科学界定公开与不公开、依职权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对公众公开和对当事人公开的信息范围。执行信息公开的时机和节点,应当与审判流程公开有所区别,避免影响执行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在第一时间发布资讯、破除谣言、沟通民意的作用,但也要规范微博运行,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三是在价值取向上,把握好推进司法公开与加强权利保护的关系。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意义重大,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重维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个人住址、银行账号等信息应当进行技术处理,防止被不当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更应当严格保密。但是,裁判文书毕竟是公共产品,承载着促进司法公正、统一法律适用、开展法制教育等功能,人民法院在决定裁判文书是否应当上网、对当事人是否应当做隐名处理时,要把是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最终的把握标准。四是在方式方法上,把握好利用先进技术与更新思想观念、提高司法能力的关系。现代信息技术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保障和主要媒介。各级法院必须顺应互联网技术变革的大趋势,在利用最新科技、打造信息平台上动脑筋、下功夫。同时,还要提高广大法官对深化司法公开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司法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作为当务之急,科学谋划、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保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全国法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制定指导意见,开发配套软件,制定评估标准。各高级法院具体统筹辖区内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完善实施细则,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级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把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供有力物质保障。

  (二)做好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机制。各级法院要明确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司法公开管理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的沟通配合,增强一线法官推进司法公开的责任心。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责任,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工作偏差。要厉行节约,务实有序,减少重复劳动,确保司法公开平台的各类信息一次录入、自动生成,既方便公众和当事人使用,又不额外增加一线法官工作负担。要将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功能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要采取督查、抽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检查评估,注重三大平台运行的系统性、顺畅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要扎实做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宣传工作,确保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举措为群众知悉。要真抓实干,让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效果体现在实处,坚决不搞“面子工程”,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既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各级法院要牢牢把握机遇,勇于迎接挑战,扎实勤奋工作,以深化司法公开为重要突破口,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不断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衷,更是法治中国一以贯之的不变追求。“无不平之法、无法外之人、无法上之权”“对于不遵守法律甚至严重违反法律、破坏法治的害群之马,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依法严惩、毫不姑息”。

坚持立法为民的理念不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对法治中国提出的根本要求。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改法律都需要充分考虑人民利益、意愿、权益,要把“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理念融入法治的全过程,使法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增进人民福祉。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才能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做到坚持人民的名义,维护人民的权益,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始终。公正司法,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改起,才能让每一名公民感受到公平的护佑、正义的阳光。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 :

裁判文书公开是法院应对司法公开要求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法院阳光执法的决心。裁判文书是身兼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重载体,公开裁判文书则是公开审判的精神内涵。裁判文书公开在公开审判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裁判文书公开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

裁判文书公开,公众(不仅仅是当事人和旁听者)才能“清晰地” 看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当事人的尊严和基本合法权利是否受到尊重和保护、同等情况下的当事人是否得到同等待遇、是否存在法官擅断乃至贪赃枉法的情形。此即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质内容。

二、裁判文书公开督促法官依法裁判

裁判文书反映法官如何运用法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会得到何种处置,更反映出法官是依据哪些证据认定事实、每一证据分别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及根据、基于何种理由作出裁判。一份法律文书是法院审判过程的反映,法官要通过文字、平面的形式来反映整个的审判过程,一份判决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法官必须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较高的业务水平。同时一份完美的判决需要法官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做保障,每个办案法官都要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要接受公开后群众的评价,这都需要法官平时加强理论、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的修养。

三、裁判文书公开为专业交流提供了平台

裁判文书公开为法院之间、法官之间交流审判经验提供了平台,有利于各个裁判尺度之间的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浏览各个法院的判决书,特别是裁判理由、证据采信等为法官判案提供了思路、开拓了思维,这为全国法院、法官提供了学习交流的机会。

目前全国法院已经将裁判文书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且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裁判文书公开是增强法院审判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裁判文书公开用公开推动文书的撰写走向规范,让看得见的正义给国民以信心,用公开建立公众对法律与正义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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