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股票无法评估时,法院可“无底价拍卖”

光明网北京12月21日电 (记者 孙满桃)为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争议,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有19条,重点对四个方面的问题予以规范。

记者注意到,与之前的规则相比,《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冻结股权的程序有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六条,对股权冻结的程序、生效时点、冻结顺位等问题予以明确。

《规定》第六条明确,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为有效解决股权评估难问题,《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公司提供。同时,为解决实践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控制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们提供。相关主体拒不提供的,不仅可以强制提取,而且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另外,为确保评估机构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并依此确定被执行人股权价值,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规定》还明确,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股权实际情况进行“无底价拍卖”,但起拍价要适当高于执行费用。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表示,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够有力推动股权处置工作,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股权长期冻结不处置造成的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

最高法院执行局综合室主任邵长茂表示,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也越来越重要。对股权的冻结,牵涉面广,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间接甚至直接影响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股权转让、出质等经济活动,牵一发而动全身。

来源: 光明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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