冂凵(jiongkan)告诉你:自首和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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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

一、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关于自首的条文释义

(一)自首概述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的规定,自首分为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一般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①本条第三款为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增加。②本条经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修改。

1997年《刑法》第68条原规定两款,其中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删去该款。

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第二卷),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而确立的一项刑罚裁量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对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侦查破案,惩治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979年刑法中没有区别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带有自首性质的问题需要解决,局限于传统自首的概念和范围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于是出现了一些单行刑法和特别刑法,对自首问题作了某些特殊规定,例如,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第8条第3项规定:”行贿人在被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这些规定可以认为是关于特殊自首的规定。刑法修改时增加了自首的特殊规定。《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款规定是对特殊自首的明文规定。至此,我国刑法上的自首应当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两种情况。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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