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前言: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犯罪中存在“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节的,应当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联系。

对因“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为所收受贿赂的金额、次数、谋取利益的阶段、是否实施了不正”的手段。

且对当地吏治清正造成的恶劣影响程度、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方面考究,才能做出是否入罪或升档量刑的具体裁量。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一、对司法实践的不同看法

在庭审中,关于刘某某的“为别人谋取职务提升、调任”的行为,应该怎样适用,是否可以将其确定为“有其他特别恶劣的行为”。

从而提高其定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

在受贿的案例中,关于“数额+情节”条款的应用,由于被纳入的罪名和升任的金额都被降低了,所以,只有少数的数额才是与之相匹配。

需要将这一部分的数额降低到与之相匹配的程度,才能使这一部分的数额达到相应的最低限度,不然就会造成刑罚上的失衡。

也就是,行贿的金额不满30,000元,并且还具备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形,并且还将行贿的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可以被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的人罪。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如果行贿的总金额已经超过了一万元,但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的行贿金额还没有达到一万元的,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其他较严重情节”。

同样,对于行贿总金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行贿案件,只有在“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行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基础上,才能将法定刑提升至十年以上的量刑。

尽管行贿总金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之上,但“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行贿数额不满一百五十万元的,不能适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其提升至十年以上的量刑。

被告方持有这一观点。有人提出,一百五十万元的定罪金额应是“为别人谋取职务提升、调整的 隋形所相应的行贿金额”,并不是说贿赂的总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把“帮助别人晋升或者调整职务的”列为加重处罚的情况。

是因为这种情况对党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用造成了危害,因此,从定罪的观点来看,应该是根据这种情况来确定的,因为这种情况是根据其所涉及的行贿数额来确定的,这是对这种情况的基本认识。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行贿的事实中,如果出现了“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的行为,那么不管金额是什么,都可以被纳入犯罪,或者被提高到更高的档次。

《解释》中的“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一种”,在法律意义上应为“情节严重犯罪”。

把它当作提高法律刑罚的一个前提,目的是为了对官场进行整顿,从而反映出严厉的治吏精神,对买官卖官之风进行严厉的打击。

所以,为了体现严厉打击,只要受贿金额达到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并且在受贿事实中存在“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形的,不管数额多少,都可入罪或者升档量刑。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某收受了177万多元的贿赂,“为别人谋取职务提升和调整”的行贿金额为67.8万元。

整个案件应该被认为是“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刘某某应该在10年或更长的时间内被判刑。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是在仅有与某一金额相对应的事实符合入罪、升档情节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是某一固定金额,而是在相应金额范围内的较低限度。

为平衡合理,在该部分金额比重偏小的情况下,可以不将其确定为提升的量刑情节。

至于几成是高,则需要法官根据情况来决定。对于刘某某的案子,我们不应该简单地要求“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的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就可以在上一档的量刑。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这种情况下,这一部分的数额所占的比重和数量,看作是一种“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的行为,而不管其数额的多少。

全部加刑应该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对因“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为而所收受贿赂的金额、次数、谋取利益的阶段。

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对当地吏治清正造成的恶劣影响程度、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并根据个别情况,做出是否入罪或升档量刑的具体裁量。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二、法律原则浅析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以“数额+情节”作为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会对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情节”划分为8种,其中“为别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就是“帮助别人升迁、调整”这一类。

《解释》还明确了,对于满足上述八个条件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本案中,关于刘某某的定罪问题一直存在争论。

刘某某行贿的事实中,仅有一小段属于“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或调任”,能否将整个案件都视为《解释》所称的“有其他重大情节”呢?

在定罪的时候,到底是会加重处罚,还是会认为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会不会被提升到10年甚至更长的刑期?这是一个困扰着司法实务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向别人索要财物,或以不正当手段收取别人的财物,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该罪所要维护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所具有的非贿赂性质。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他们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因此,此类犯罪一旦出现,其社会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不仅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

同时也会影响到公职人员的廉洁,有损政府机构的形象,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数额说”的规定,由于其过于简单和定型,难以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对贿赂犯罪这一复杂犯罪的多种情况缺乏客观的认识,致使许多犯罪数额、情节和危害后果不同,但在量刑上大同小异,难以真正地反映出“罪刑相当”的思想。

《刑法修正案(九)》放弃了对贿赂犯罪的简单定性和量刑,建立了“两个不同”的“两个”标准,把贿赂犯罪的犯罪性质都纳入到了对行贿犯罪进行评价的范围之内。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解释》将“为别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列为八种会对受贿罪的定罪和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情况中的一种。

并规定,如果行贿金额没有到达“较大”的程度,但是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那么,如果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则应按照“其他较重”的情节来定罪。

并且,对于行贿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案件,也可以按照“其他严重情节”来判刑。

在定罪处罚中,应将“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与“有重大经济利益”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

可以看出,《解释》是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受贿犯罪的定性和量刑问题进一步完善,提高了适用范围,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司法实践中的统一。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第一个意见,即“帮助别人提升职务,调整职务”,受贿金额在1万元、20万元、150万元以上。

这样的意见,过分注重受贿金额,忽视了《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受贿的定罪量刑,不能反映出《解释》对于受贿案件的处罚。

不能有效地打击受贿案件中偶尔出现的行贿受贿,严格依法治国,增强整体防范效应,也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

把受贿作为职务犯罪,单纯地与一般财物犯罪相提并论,忽视了职务犯罪在特定领域本身所具有的严重危害,缺少足够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犯罪与刑罚相当的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确立。从字面意义上讲,《解释》将“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一种”,由此可以看出,以“为别人谋求升迁或调整”的方式收受贿赂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情节加重犯的意思是,行为人进行了基本的犯罪行为,因为存在着法定的加重情节,所以它符合了加重的犯罪构成,并由刑法对其进行了加重的法定刑,从法理上讲,只要是进行了这种行为,就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加重,不需要附加数额、危害后果等具体条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假如以此为基础所获得的财物金额真的很小,或者在整个受贿事实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比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收受贿赂金额在整个行贿犯罪事实中只占5%、10%,或者在150万元受贿事实中。

只有2万元、3万元属于“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收受贿赂,那么就可以将该情节视为对整个犯罪事实的认定有一定的影响,没有达到值得刑法加重处罚的程度,因此不能进行升档量刑。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相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和之后的有关受贿受贿犯罪的刑罚,《刑法修正案(九)》在量刑幅度、量刑档次以及犯罪的成立条件与要求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在量刑上增加了三个档次,数额标准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表示,根据“两高”的《解释》,相应的数额在3万元、20万元到300万元之间。

超过三百万,相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特定犯罪数量的明确界定,与现行《刑法》中关于犯罪数量的规定相比较,有较大幅度地提升了同一档次的犯罪数量。

所以,在纯粹的主刑适用方面,对于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过渡期”中,《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罪犯的判决显然是对被告有利的,并且可以按照新的法律来进行定罪和量刑。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却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处,比如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等因素。

《解释》将“为他人谋求职务晋升、调整”等八种情形认定为“严重”的情节,即加重了贿赂的违法程度,加大了对贿赂的惩处力度。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而对于以“为他人谋求职务晋升或调整”等情形构成的行贿犯罪,在1997 《刑法》中并没有加重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对于在新法律施行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新法律施行之后才被处罚的,应当遵循从旧法律中处罚的“从老法律”和“从老法律中处罚”的原则。

对于其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对量刑的轻重和刑罚的执行造成什么样的效果,应该具有一定的预期。

对于原来的法律没有规定,而新法增加的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如果被告人涉及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的行为在新法实施之前。

由于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刑罚上的严重程度难以预测,出于保护权利的考虑,故不能采用新刑法规定的从重情节。

据此,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的特定类型的贿赂,应采用新的刑事司法解释中的“从重处罚”,并将其提高到较高的水平,似乎违背了“从旧从轻”的刑事立法原理。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一是关于在2015年10月31日之前发生的受贿犯罪,通常采用了新的法律和新的司法解释。

如果《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较低的刑罚,则应采用修订后的《刑法典》及该《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

其中,修订前刑法没有规定罚金刑,但修订后刑法却规定了罚金刑的,那么,应当根据本解释所确定的判定标准,一同适用修订后刑法与罚金的规定。

根据新法律,对整个定罪和量刑的体系进行了调整,若对被告适用新法律时,对其判处的刑罚比老法律要轻,为了确保判决标准的一致性,应同时适用比老法律更严厉的罚款和其他额外刑罚。

据此,需要对新司法解释中确定的8项加重处罚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因为贿赂的特殊性,贿赂持续时间长、次数多、行贿出卖官员的情况比较。

最近办理的贿赂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都会面对这样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几个特定类型的贿赂都是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的。

为了有效地保护人权,准确地运用了从旧从宽的原则,在“过渡期”的情况下,也不能简单地运用“为别人谋求职务晋升或调整”情节来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不论数额和情节如何。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三、结语

尽管第三种看法是合理的,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法官只是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就会导致检法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乃至同一个案件中不同的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标准的不同。

究竟应该将“为别人谋求职务上的晋升、调整”作为一个从重情节,还是一个入罪、升档量刑情节。应当从犯罪数额、犯罪阶段、犯罪次数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等几个角度加以考察。

同时,还需要对犯罪数额和情节进行统一的定量,从而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对“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属于“承诺、实施、实现”的哪个阶段进行调查,对职务提拔、调整行为是否正当,是否会导致不良后果等进行调查。

一些严重违反了干部提拔的原则和有关的组织人事制度,采取打招呼或“一言堂”的方式,将一些显然不适合提拔或调整的人员提拔或调整。

因为这些人员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许诺的层面,还会有一些为别人谋福利的活动,从而导致了一些不适合提拔或重用的人员,损害了地方官场的廉洁风气的行为,

必须严厉地加以制止。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多次索取贿赂的情形,以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为加重处罚。

浅谈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裴显鼎等:《(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苗有水:《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题权威讲座》

《人民司法》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9-06 12:52
下一篇 2023-09-0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