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离婚分割方式

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权不能直接适用一般财产的分割方法。除公司章程限制外,夫妻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一般可自行处理,但非持股一方想要成为公司股东或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除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外,依据夫妻是否持股,司法实践通常如下裁判:

1.夫妻双方均为股东

(1)均主张分割股权,或一方主张分割股权另一方主张分割补偿款:双方各分一半股权。

(2)均主张分割股权价值:可另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2.夫妻一方为股东,且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均主张分割股权,或非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价值而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双方各分一半股权,并改变公司形式。(2)非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价值:持股方分得股权,给另一方相当于股权价值及股权收益的一半作为补偿。

(3)均主张分割股权价值:可另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3.夫妻一方为股东,且为多人有限责任公司

(1)均主张分割股权,或非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价值而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各分一半股权;如果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分割股权转让款。

(2)非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持股方主张分割股权价值:持股方分得股权,给另一方相当于股权价值及股权收益的一半作为补偿;如果非持股方坚持分割股权,法院也可暂不予处理。

(3)均主张分割股权价值:可另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股权的离婚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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