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新房装修可以办乔迁吗 未结婚出装修钱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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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原告、被告于2019年7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6月28日,双方父母正式见面商谈结婚事宜,原告母亲给付被告见面礼10,000元。双方商定婚房安排在女方处,由男方负责婚房装修。后,被告方为准备装修事宜,与租客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租金标准为每月5,800元。

2020年9月5日,原告作为甲方、上海A公司作为乙方、上海B公司作为丙方就上海市XX室房屋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合同预算金额75,000元。当日,原告支付装修定金10,000元。2020年9月18日,婚房举行装修开工典礼。2020年9月25日,原告支付装修款42,500元。2020年10月6日,原告购买瓷砖支出6,300万元。2020年10月24日,原告支付地板定金、厨房吊顶定金700元。2020年9月至10月间,原告给付被告共计41,204元用于垃圾清运、敲墙、窗户、基础装修等。原告支出装修相关费用共计100,704元。

2020年11月,原、被告产生分歧难以弥合导致分手,婚房装修搁浅。然后,被告方继续完成房屋装修,于2020年12月26日基本完工。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及装修款共计75,000元。

法理分析:当事人按照当地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在处理如何返还问题上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有无共同生活、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因等因素后再予确定。

本案中,原告母亲在双方商定结婚事宜时给付被告见面礼10,000元应属于彩礼,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支付的房屋装修费100,704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系为了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房屋所作的支出,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彩礼,但应视为男方给予女方彩礼之外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解除条件成就,就该部分装修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至于返还的金额,原告基于被告在准备结婚过程中产生了租金损失等客观情形,自愿分担被告的部分损失,主张要求被告返还礼某及装修款共计75,000元的请求,标准尚属合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双方分手原因在原告以及为完成后续装修亦存在损失故应两相抵扣,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未有证据显示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责任应归咎于原告一方,且该婚房系被告名下房屋,被告后续支出亦为己方名下房屋而为,被告抗某应将其后续支出与原告的支出两项抵扣的意见,于法无据,亦不合理,故本院不予采纳。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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