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签章。”
理解与思考
【普若凡思】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如果其中约定了限制股东转让股份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必须退股的情况,股东与公司应该按章程履行。
实践中,很多公司不重视章程,用统一模板提交的注册申请,导致后期股东扯皮的事情时有发生。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是最低底线,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应该约定的更详细,并且每次变更都要走完流程,以免给公司经营留下隐患。
【特别声明】
标题中的每个法条主旨是为了方便查找记忆由作者所加,不是原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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