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大比拼,你选择哪个?

@行家计划

当前中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加之受疫情与外部环境叠加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和严峻考验,社会矛盾凸显,民事纠纷呈上升趋势,涉及劳动争议、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道路交通、物业管理、婚姻家庭、医疗等方面的纠纷大量增加,急需加以公正、及时的解决。

在现行体制制度下,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利害关系人或权利人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己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自力救济是一种最古老、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也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例如,小偷在偷行人钱包时被行人发现,行人将其制服,取回钱包并将小偷扭送到派出所,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自力救济。虽然自力救济有许多固有缺陷,如度的把握难度大,易产生过当行为和暴力行为,易激化矛盾并衍生出其他争议等等,但即使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自力救济在许多场合仍然发挥着作用。因此,我国也在一定限度内承认了自力救济,《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受害人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规定对受害人实施自力救济设置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如果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自行协商。民事纠纷通过当事人自行沟通协商达成和解,毫无疑问是最经济、最节约资源的解决方式,也是我国民事法律首选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我们在查阅法条时,就会发现有关“当事人双方先协商(议),协商(议)不成的,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的内容表述在我国民事法律上出现的频率非常高。但在没有第三方居中斡旋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往往很难进行有效协商,和解难度大。

3.调解。调解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等第三方居中调和、以化解纠纷的行为。根据组织调解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以人民调解为例,它是指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就解决民事纠纷来说。人民调解具有其他解决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风靡全国的“枫桥经验”的核心之一就是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达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人民调解的优越性体现在几方面:一是经济。除自行协商之外,相比仲裁和诉讼,人民调解要经济得多。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需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缴纳费用,而人民调解完全不收费。二是高效。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期限都比较长,都非常耗时。以民事诉讼为例,审理期限一般数月,还可延长,且公告、当事人和解、司法鉴定、延期审理等的期间均不计算在审限内。所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实际花费的时间可能会更长,有的复杂案件甚至几年都没有判决下来。调解则不然,即来即调,节省时间。三是范围广。人民调解受理纠纷的范围非常广泛,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民间纠纷,都可以调解,包括但不限于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确认身份、收养、婚姻关系的除外)、山林土地草场和征地拆迁等常见多发的纠纷;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旅游、环保、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行业性专业性领域的纠纷以及其他民事纠纷。四是有利于案结事了人和。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容易达到案结事了,且不伤和气。常为人诟病的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现在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来解决。一般来说,人民调解协议性质上属民事合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则需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从而取得强制执行力。而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下,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在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且,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也不收费。

4.行政裁决。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居中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比较常见的行政裁决,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自然资源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确认并核发相应证书;在发生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裁决。再如,广东省将行政裁决作为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只有先经行政裁决方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其缺点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裁决的民事争议类型不多,并不是所有民事纠纷都可纳入此方式解决。

5.信访。信访制度在我们国家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登闻鼓”和“京控”。当代的信访制度自政务院(现国务院)1951年《关于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前后得到正式确立。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设有信访机构。今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则是将信访的地位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虽然在法律上,信访包括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但实际上,因走访是其中最有表达效果的方式,信访人采取走访的方式居多。作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信访处理的法律效力有限,从而影响了信访的实际效果。

6.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即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民事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商事仲裁还具有排除诉讼、一裁终局性等特征,在民事活动尤其是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类型仲裁的期限不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期限为6个月,还可延长;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45日,可延长15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期限为60日,可延长30日。除了劳动争议案件需经劳动仲裁前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因非必经程序、实施时间不长、仲裁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等原因,村民很少选择仲裁来解决此类纠纷。商事仲裁因其仲裁机构数量较少,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或者大型城市,仲裁费用也偏高,主要为商事主体所采用,难以普及到普通群众。

7.诉讼。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理由是,与现行的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比较,它至少在理论上能够公开、公正地解决民事争议。这种可能性是由民事诉讼在机构、人员、程序和实体上的一系列特征提供的。例如,它是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即人民法院和法官)进行裁判,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它包含了一系列相对严格的程序要求,包括不告不理、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审级、审判期限以及裁判文书格式等;它在实体问题上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则,从受理条件、案件审理、救济方式到法律效力都有章可循,减少了裁判的恣意。民事诉讼以其这些特征,被人们奉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上面已提到,民事诉讼的审限较长,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并且还可再延长;一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月;即使是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它的审理期限也是2个月,有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月。除了一审,还可能进入二审,而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可延长。除耗时长之外,以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还存在着财产案件诉讼费用高、执行难、案结事不了等问题。这些问题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有了较大改观,但仍然制约着诉讼在定纷止争中的作用。

上述七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优劣,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纠纷,选择最优的解决方式。更重要的是,应对它们进行整合,形成纠纷调处合力,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我们国家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从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基层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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