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跨境丨疫情下的国际贸易纠纷典型案例及企业应对风控要点

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间,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和消费大国进出口总量持续保持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和合同违约的情形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疫情造成国际差旅的成本和难度增加,导致跨境调查和索赔的难度增加,不少投机分子在交易过程中趁机设置陷阱、恶意违约、逃避责任,对正常履约和经营的中外企业都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业务上的影响。

如今跨国供应链普遍存在高度分工带来的高效与便利,同时也存在中间环节多而带来的巨大隐患和风险:一旦任意一方发生违约,整个链条上的各方都将受到资金、货物乃至法律责任方面的牵连。因此,业务或产品涉及跨国供应链的企业,无论是作为出口供货方,还是进口采购方,都有必要在日常经营和合同缔约、履约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才能防患于未然,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笔者应部分国际贸易企业和好友的邀约,将在下文中回顾和分享近期处理的几起国际贸易典型案例,并对每个案例对应的风控要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供各位从业者参考和加强日常经营中的风险防范。

兰迪跨境丨疫情下的国际贸易纠纷典型案例及企业应对风控要点

案例一:

外国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重量短少、规格不符,导致多缴进口税费和被下游买家退货。

案情简介

本案例中的外国当事人由于是第一次进行国际贸易,在阿里巴巴上找到买家后没有在网站的系统上下单,而是被对方客户诱导至WhatsApp等第三方聊天软件上联络,仅收到了形式发票Invoice,并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就支付了货款。第一批货到海关后发现货物重量少了三分之一,产品厚度比约定略薄,因当地外国海关严格按照提单上的约定重量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因此多缴了一定的税费,但不影响出售给下家。第二批货到港清关后开箱,发现不仅重量少了三分之一,产品宽度也比约定少很多,导致下游买家直接退货,产品需找仓库另外存放、大幅度降低售价另寻买家。

在接受该外国客户委托后,本所律师团队才发现双方仅有的交易文件Invoice上的公司抬头与合同章上的公司中文名与客户提供的阿里网站上的店铺中文名近似但不完全一致:少了开头两个字(地名)。抬头和合同章上的公司英文名也在公司的官网和阿里巴巴上找不到对应的名称,而经过本所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注册处查询,发现与该公司英文名对应的中文名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公司名称。

另外Invoice上提供的付款账号,虽然名称显示为国内某商业银行,但是账号类型显示为NRF,系境外机构在中国大陆银行开设的外汇账户。也就是说供货方为了给后续索赔制造难度故意在Invoice上使用了二合一的伪造合同章和公司名称,以及境外公司的离岸账户,使当事人在索赔和起诉时证明对方为合同相对方和实际受益方的难度加大。

兰迪跨境丨疫情下的国际贸易纠纷典型案例及企业应对风控要点

风控要点

1. 第一次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接触的买家,建议洽谈业务、签约和付款等各交易环节都尽量在交易平台上完成。这样即使遭遇违约需要索赔时,可以依据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和交易、付款记录直接向第三方平台发起投诉和索赔,平台方有责任与义务协助买家追偿、索赔,也能依据自身系统内保存的证据链,对不法店铺和经营者进行处罚,促使违约方尽快赔偿,避免进入漫长的跨国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如相关证据没有保留在平台上,则无法证明平台方促成了该笔交易,并有义务协助受损一方主张赔偿。

2. 签约之前,应严格比对网店/官网上备案的公司资质文件和交易文件上的公司信息,特别警惕不法分子利用中英文名称不能一一对应的差异对合同主体的信息进行替换、偷梁换柱。如果没有外语阅读和调查外国公司背景信息的能力,应当求助于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专业涉外律师,对公司背景、贸易合同和相关进出口单证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和风险提示,再进入签约和履约程序。

3. 在货物到港时,尽量在清关完成之前先由海关进行查验,比对交易合同上的关键产品指标(重量、规格、成分、等级等等)是否与收到的货物相符,如果有不一致,应由海关出具官方的查验报告,这样在索赔和起诉时的证明效力最高。由于各国海关负责查验的范围和项目有所不同,如果部分产品的指标无法由海关出具查验报告,为了证明集装箱内装运的产品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在清关后不能急着直接开箱卸货,应当在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记录开箱、卸货和查验货物的整个过程,保留好视频、照片文件,必要时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和公证人员出具产品质量相关的证明文件。

如这些材料需要在跨国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还需要根据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适用法律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公证和认证。如果已经完成开箱之后,再请第三方人员到场出具报告,这样的材料在将来的诉讼程序中可能存在证明力瑕疵,即难以证明有质量或数量方面问题的产品就是从该集装箱内取出的产品,或者为该集装箱内取出产品的全部。

兰迪跨境丨疫情下的国际贸易纠纷典型案例及企业应对风控要点

案例二:

外国进口商货物到港后被当地海关告知报关检疫文件有假,导致货物被当地海关扣押,委托本所律师后经调查发现提单和检验报告等多份出口文件均有造假,且从文本上的信息无法直接追溯到真实的出口商和制造商。

案情简介

本案中的外国当事人是通过与本国的一家贸易公司作为中间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由中间商负责从中国进口这批货物。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货物到港无法清关,并且滞留所产生的滞港费和滞箱费每天都在不断累积已达到了一个惊人的数目,中间商看情况无法收场而处于失联状态,当事人面临已支付了全款却无法拿到货物进行销售和回笼资金的尴尬境地。

在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调查发现该中间商在与当事人签约后,又将订单转给了一个中东的贸易公司,负责从中国采购货物。该公司联系了一个中国的外贸员,将订单下给了另一个没有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出口报关时又使用了产品外观近似的另一个品名,逃避了商检,并且通过报关行购买了一些空壳公司名作为向中国海关申报用的名义出口商,报关完成后又对提单上的产品名称和出口公司名称进行了涂改变造、伪造了检疫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给外国当事人。

本案的供应链中间环节和牵涉到的参与合谋的责任主体数量之多、造假手段之复杂和隐蔽性之高,令长期从事国际贸易的业界人士震惊。笔者所在的该案件承办律师团队通过贸易链条、物流链条、信息链条、资金链条等多渠道的调查取证,才最终掌握了真实完整的供应链真实情况。受牵连和影响的不仅有买家当事人,还有为供应链提供服务的外国货代、外国货代合作的承接该笔业务的中国货代等。中间商失联后货物滞留港口的费用账单都在不断的寄给外国货代;当地港口的仓库也不得不被这些违规进口的产品大量占用,巨额仓储费是否能收回也存在未知。

风控要点

1. 疫情期间,面对初次交易的供货方且合同涉及的单笔交易金额较大时,如果买方没有条件对供货商进行实地考察,应当在签约和付款之前委托有能力开展跨境调查业务的专业律师对外国供应商和出口商进行背景调查,筛查出没有出口资质或存在疑点的供应商。

2. 在履约和交易进行过程中,应由对国际贸易业务富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对进出口相关的单证文件进行审核,才能及时发现风险,减少损失。在签约和交易之前,如能派当地的专业律师和第三方验货人员同时到工厂和出口商的经营场所进行考察,对制造商和出口商将产生心理上的震慑作用,不敢因为是外国客户初次交易就在该批货物的交易上存在投机和侥幸心理。

3. 除了请专业律师进行背景调查和文件审核,还可以由买方或买方的专业律师指定专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签约前进行验厂,在签约后货物装箱运输之前进行验货和装运监督,可以有效避免货物到港后才发现存在重大且短时间难以解决的问题,造成货物和集装箱滞留港口产生更多额外费用的情况出现。

4. 在发生违约且无法协商解决之后,应当尽快委托专业涉外律师开展供应链各环节的调查和证据固定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并根据掌握的证据与对方展开谈判,必要时由专业的律师负责与对方协商谈判,争取在不起诉的情况下争取到尽可能快和多的赔偿。

5. 如果万一谈判破裂或者责任方放弃和解赔偿的机会,可由牵头律师在当地合作的律师发送律师函或上门进行催告,对违约方施加压力。仍然拒不配合的话,可由中外律师共同准备尽快起诉至当地法庭或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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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中国物流企业与外国服务商合同到期,对方无理由恶意不退押金,且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案情简介

中国跨境物流企业与外国清关公司签订的长期服务协议到期,遭遇对方不退还押金,咨询本所律师准备起诉时出具已签署的服务合同,才发现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地、选择法庭或者仲裁庭、争议解决时适用哪国法律和语言),因此如需起诉对方,只能默认按照被告所在地(外国)的法院提起诉讼,适用被告所在地(外国)的当地法律。因为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同意进行仲裁,此时如果中国企业起诉到仲裁庭,有可能面临对方因合同中没有此约定而拒绝进行仲裁,起诉被仲裁庭驳回的结果。

有的国家法律中,民事诉讼程序是二审终审制,有的国家是三审终审制,疫情期间法院开庭的进程多受疫情和封城的影响而耽误,等到取得终审判决结果有可能要经历数年和面临漫长的诉讼程序带来的高昂律师费(跨境、跨法域的诉讼往往需要中外律师的配合才能共同完成),即使胜诉,判决的执行在很多国家也面临相当复杂的程序和难度。

风控要点

1.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由涉外业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负责起草合同或审核对方起草的合同,提示风险点和修订意见,必要时由律师出面与对方律师进行谈判,最终形成中立或对我方有利的合同条款。

2. 在签约前审阅合同时,企业往往将关注点都放在价格、产品/服务的质量、数量、周期等商业条款方面,对合同的法律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没有足够的重视或专业知识,容易等到发生争议时才发现当初签约之前如果请专业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增加某些条款就可能给自己的索赔之路减少很多本可避免的程序和成本。

3. 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是国际贸易合同中普遍推荐的。仲裁的好处是一裁终局,仲裁结果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纽约公约》缔约国之间)都能得到当地司法机构的承认和执行,避免某些国家二审、三审的漫长诉讼程序和费用。仲裁地和具体仲裁法庭、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语言都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和约定。如果合同双方主体是地理位置和司法体系相差较大的中国和外国企业,可以选择中立的第三国或地区的仲裁庭进行仲裁,比如新加坡仲裁、香港仲裁。不同的仲裁庭也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和成本,双方可以在签约之前的谈判进行充分协商。争议解决条款的让渡也可以成为商业条款的议价筹码。

4. 选择仲裁虽然有诸多优点,但也不一定是最佳选择。有些国家在法庭提起诉讼之时就可以申请诉前保全程序,有效的避免等诉讼或裁决结果出来时,对方已经将公司名下资产转移走带来的执行困境,而选择仲裁则多数没有进行诉前保全的机会,只能等到仲裁结果出来后再申请执行。

有些国家,比如韩国,甚至不需要先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直接申请诉前财产冻结保全程序,经过法庭简易审理即可启动直接冻结违约方的财产,冻结成功后有较大几率直接迫使对方主动和解与赔偿。该程序的好处是流程快,缺点是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往往需要缴纳比较高比例的保证金,而且外国人只能选择以现金形式支付保证金,但无论申请成功与否保证金都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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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中国出口企业承接外国政府采购订单,按约备好订制产品后遭遇外国进口商弃货。

案情简介

中国某医疗物资出口企业就外国某采购商中标的外国政府采购订单签署供货合同并开始备货。外国采购商仅提供了外国政府采购中标的订单号等简要信息,没有提供外国政府采购合同的原始文件和详尽资料。由于承接外国政府采购订单对企业商誉有巨大的提升作用,且往往订单金额巨大,出口企业为了赢得该笔订单,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对首付款比例约定得较低,按约定第二笔收款要在完成全部产品生产后准备好交付时才能收到。而且产品为该订单特殊定制,并非普通标准产品,当遭遇采购方尾款支付一再延迟和违约时,如果将该笔数目的产品出售给其他客户,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对企业的资金链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风控要点

1. 企业在承接这类订单之前,就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采购招标网站上核实该订单和客户的中标信息和交付条件等详细内容,以避免等到发生问题时还不清楚该笔政府采购的真实性和具体内容,为了赢得订单而盲目让渡商业利益。

2. 如果企业的业务人员存在语言或能力上的障碍,无法查清和核实订单信息和外国采购商的背景信息,应当委托具有跨境调查能力和熟悉该国官方语言的涉外律师对订单和采购商进行背景调查,及时识别和提示风险,避免在不了解背景信息的情况下承接订单,造成更大的损失。

3. 只有在对订单和外国采购方的背景信息掌握清楚的情况下,才能适当考虑在付款方式和交付条件上适当让步,但仍需考虑对方在交易各环节发生中止履约或故意违约时,已产生的支出是否有机会收回,是否有可能通过转卖该订单的产品给第三人迅速收回成本和期得利益,否则在签约时就应当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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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笔者与本所其他合作律师近期处理的国际贸易类案件的案情回顾与风险点梳理。通过这种对近期国际贸易纠纷中典型案例的分享和传播,希望让更多跨国供应链相关的企业能够增强风险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和扩大,在必要的时候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控制风险。如有更多其他类型的纠纷和案例需要咨询,也可以联系笔者咨询,以便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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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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