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继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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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爷子张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孙子张三。老人家去世后三年,张三的叔叔和姑姑起诉,要求继承这套房子。张三拿出遗嘱说:这房子是爷爷留给我的。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但孙子张三却不能继承这套房子。

爷爷通过遗嘱把房子给了孙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张三作为孙子并不是法定顺序的继承人,张三在爷爷的遗嘱中属于遗赠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由于张三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没有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现:

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以及向不特定第三人提出。

所以,在法律上张三是默认放弃遗赠的。

学法懂法用法,才能正确及时的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文字/陈莹璐

图片/网络

排版/曾维

校对/温献英

审核/秦红波

《民法典》知识——继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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