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爱护航,以案说法⑤ 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

“未”爱护航,以案说法⑤ 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

某日,十六周岁的初三学生小张,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演讲比赛时,因剧烈腹痛无法继续而导致未能取得优秀的成绩。当老师家长问起原因时,他思虑再三才有勇气说出隐藏多年的秘密:自初中一年级开始,他经常被同年级的小林和小王殴打。当天,小张被送到医院检查,发现脾脏出血严重。当晚,小张经手术切除了脾脏。案发后,小林和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小张伤情为重伤二级。

本案中,小林和小王构成什么罪?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罪名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后果

小林和小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二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法院以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小林和小王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之一即其平时缺乏道德约束,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规范自己行为,以致仗势欺人。青少年要慎思笃行,宽待他人,与人为善、于己为善,“勿以恶小而为之”!

(以上案例通过真实案例改编)

来源:子洲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文字:吴依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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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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