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2005年韩某在某水利水电工程局工作。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7月14日,工程局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减韩某所在部门。经与韩某协商,工程局向韩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办理手续时,双方因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分歧。韩某认为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及通知书、劳动合同书中所写条款,应支付他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尝金。工程局认为通知局中所写《实施办法及附件》第四章第二十ー条第九款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引用此条款是工作失误,仅同意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韩某领取了12个月エ资的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后,又再次要求补付4个月经济补偿金468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340元。

案例分析

工程局在韩某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提出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它违反在订立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基本要求。所以,应当裁决工程局败诉,再支付韩某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工程局没有按照承诺全额支付韩某经济补偿金,所以还应支付相当于该部分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全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外,还应支付相当于该部分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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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9-12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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